圆珠笔的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1 型式检验
6.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正常生产时,应有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检验
b.当设计新产品、改进老产品设计及生产技术条件有较大改变时;
c.停产三个月或三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推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2 型式检验时,应从产品中随机抽取80个以上产品作为供验样本,并取其中20个产品作为检验样本按第4章所列全部项目逐项检验。检验合格 率按单项计算。外观4项要求中除“零部件完整”按单项计算合格率外,其余三项综合计算合格率(详见附录A)。各检验项目中,划线长度、球珠固着度、零部件完整及出芯机构灵活性的合格必须达到100%。如出现不合格项目,可在供验样本中取样复测一次,并以复测结果为准。其它技术要求的合格率为90%。如出现不合格项目, 可在供验样本中取样复测一次,检测结果按累计合格率判定。
6.2 出厂检验
6.2.1 出厂检验按GB2828执行。
6.6.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不合格分类、抽样方案类型、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按表4规定
表4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试验方法
抽样方案类型 LI AQL
出芯机构灵活性 A 5.7 二次 S—4 0.25
外观
零部件完整 5.12
标志字迹能识别 B 5.12 4.0
初始书写角度 B 5.1 S—3 4.0
出墨量 B 5.2 4.0
冒油 B 5.3</p> 4.0
笔夹夹着力 B 5.9 4.0
6.2.3>批质量的判定 批质量的判定按单项每百单位产品的不合格品数表示。只有当产品同时达到A>、B>类规定的合格质量水平时,该检验批才能判为合格。
6.2.4 >检验后的处置
a>.A类不合格品,不得出厂,生产部门可对该产品整理后再次提交检验。经检验合格,可出厂。但该批的初次检查仍作不合格论处。
b>.B类不合格的批,生产部门可以进行返工处理或降级处理。作降级处理时,产品上应有明显的“副品”或“等外品”等降级中文标志。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每支圆珠笔芯应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或其简称或注册商标;
b.生产日期或批号;
c.产品型号。
7.1.2 每支圆珠笔芯应有如下标志:
a.制造厂名或其简称或注册商标;
b.生产日期或批号;
c.可用于档案书写的笔芯应有“DA”字样。
7.2 包装
7.2.1 圆珠笔包装盒上应有产品名称、型号、支数及制造厂名、厂址。包装盒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7.2.2 包装箱上应有本标准编号、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厂名、厂址、质量、体积、内装产品数量、生产日期等标志。包装箱上的图示标志 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7.2.3 运输包装的包装材料应适应长途运输的需要。
7.3 运输
成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日晒雨淋并防止与有机气体接触。
7.4 贮存 7.4.1
圆珠笔应贮存于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中,贮存温度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
7.4.2 圆珠笔的保质期自生产日起为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