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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玩具安全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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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20:2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鉴于对玩具安全越来越多的关注,马来西亚ZF已于2009 年7 月30 日在公报上发布了两项消费者保护法规,批准执行玩具安全标准,及玩具适合在马来西亚销售的合格标志。

消费者保护(玩具安全标准)法规2009
消费者保护(批准证书和符合安全标准标志)法规2009


两个法规于2010 年1 月30 日同时生效。

根据本法规,所有玩具1及相对应的非玩具项目(见附录B)应:
经马来西亚玩具安全标准(见附录A)测试合格。由具有认可资格的检测实验室颁发的测试报告通常可被接受,但不能超过报告颁发日期18 个月;
提供批准证明;
用明显的,易理解地和持久耐用的标识(或粘贴的)将合格标志,批准号,及生产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其外包装上。




如不遵守此规则,有责任接受处罚:

个人- 罚款100,000马币或3年的监狱或两者并处。
公司-初犯,罚款250,000马币,其后每次再犯,罚款500,000马币。



附录A-马来西亚玩具安全标准清单
标准与描述
1 MS ISO 8124-1:2001 玩具安全性-第1 部分:机械和物理的安全性能
2 MS ISO 8124-2:1999 玩具安全性-第2 部分:易燃性
3 MS ISO 8124-3:2002 玩具安全性-第3 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4 MS 1774-Part 4:1998 玩具安全性-第4 部分:化学及相关活动的实验装置
5 MS 1774-Part 5:1998 玩具安全性-第5 部分:实验装置以外的化学玩具(装置)
6 MS 1774-Part 6:1998 玩具安全性-第6 部分:年龄警告标签图形标志
7 MS 1725:2004 电动玩具安全




附录B-不属于玩具的物品
1. 节日装饰品
2. 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
3. 家庭及公共场所设备
4. 体育用品,野营设备,田径设备,乐器及家具
5. 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设备
6. 为非14 岁以下儿童设计的收藏品
7. 安装于公共场所(购物中心,商场等)的玩具
8. 由超过500 个以上拼块或不带样图的供专门人士使用的拼图
9. 气压和气动汽枪和汽手枪
10. 烟火,包括雷管,但不包括专为玩具设计的雷管
11. 弹弓
12. 带金属尖头的标枪
13. 额定电压24V 以上使用的电烘箱,电熨斗或其他功能性产品
14. 在成人监管下供教学中使用的具有加热元件的产品
15. 内燃机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及车辆模型
16. 玩具蒸汽机
17. 鞍座的最大高度大于435mm的自行车
18. 在额定电压为24V 以上使用的可与影像屏幕连接的玩具
19. 婴儿奶嘴
20. 仿真武器
21. 儿童用时装饰物
22. 最终目的不是供玩耍使用的模型,业余消遣品或休闲工艺品
23. 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的弓箭装置
24. 风筝,风筝线具有的电阻性能除外
25. 游戏,娱乐设备
26. 吸引儿童用的便携式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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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21:15:26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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