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条件下,最惠国待遇源于自由贸易原则,即各国在世界市场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视的贸易机会。是用来作为对付重商主义保护关税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后来帝国主义国家往往利用他们签订的最惠国条款,在殖民地、附属国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则由于所处的从属地位,实际上难以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二次大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要求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商品实行单方面的、普遍的关税减免,即实行关税普遍优惠制。
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的只有德、秘、巴、墨、朝、瑞(典)、瑞(士)等国.作为WTO的一员,中国可以无条件地享受所有成员国的最惠国待遇。目前WTO成员130多个。
二、普惠制证书(Form A)
普惠制产地证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遍优惠关税待遇。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36个,分别为欧盟2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塞浦路斯、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商品取得关税优惠必须符合给惠国普惠制方案,一般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绝大多数给惠国接受普惠制原产
1.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的基本程序及方法是:
1)注册登记。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A 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
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C 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
2)签证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商品,可以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
A 出口到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国家;
B 该商品是给惠国给惠方案中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商品;
C 该商品是“完全原产产品”或虽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加工标准”或“百分比标准”等有关规定;
D 申请单位必须预先在商检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申报时必须提供的单据
A 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B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
C 正式的出口商业FP副本一份(申请单位使用复印FP需盖章签字,FP不得手写,并注明包装、数量、重量、唛头及运输方式和路线,如无注明,提供装箱单一份);
D 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E 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及其以进养出的商品,还应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书”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FP副本;
F 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
注:“后发证书”签证
正常情况下,申请单位必须在货物出运前5天向我局申请签证,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可签发“后发证书”(签往日本国的除外)。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单据:
A 解释迟交申请原因的函件;
B 正常签证所需提供的资料;
C 提单或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出运。
FORM A 产地证书不同于一般产地证书(C/O)。一般产地证是享受最惠国待遇的有效证件,普惠制FORM A 产地证,则是享受普惠制减、免税待遇的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