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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PSC) 通过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登记要求的最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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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08:54: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善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104(d)条的规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CPSC)现正发出最终消费品安全规则,要求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durable infant or toddler product) 的制造商:(1)为每件产品提供已付邮资的消费者登记表格;(2)记录已向制造商登记产品的消费者数据;以及(3)在有关产品上标明制造商数据。首批12类受影响的产品必须在2010628日前符合新规定。


背景
为了提高产品登记率以便在召回产品时可更迅速知会消费者,现在规定制造商就18种育儿产品和幼儿产品提供产品登记卡。



要求概述


新规定要求12类产品在2010628日前符合有关要求,包括:婴儿床;高脚椅、餐椅和桌边椅;沐浴躺椅;安全门栏和其它保护儿童的围栏;游戏围栏;固定活动中心;婴儿背带;婴儿手推车;婴儿学步车;秋千;以及婴儿摇篮。其余6类产品则须于20101229日前符合新规定,包括儿童折叠椅、尿布台、婴儿弹椅、婴儿浴缸、床栏和婴儿吊袋。



  • 新产品标签规定包括:在每件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上标明制造商名称和联系数据、产品型号和编号,以及制造日期。
  • 登记表格必须:
    • 按照特定文字和格式要求以英文编制;
    • 附于耐用婴儿或幼儿产品的表面,以便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留意和处理有关表格;
    • 列明制造商名称、产品型号和编号,以及制造日期;
    • 提供网上登记选择;以及
    • 声明消费者提供的数据只会在需要回收或作出安全提示时使用。
  • 最终规则规定登记表格的大小要求,必须最少相等于两张标准明信片的大小,并有孔眼线分为两个部分,以便分开。每部分必须最少高31⁄2吋、宽5吋、厚0.007吋。这是美国邮政总局 (Postal Service) 规定的标准明信片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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