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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 玩具强制性安全标准的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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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4 17:36: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由2010年7月1日起,销售至马来西亚的玩具必须附有安全报告。此项规定及其它法规,是由「马来西亚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Malaysian Government 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Co-operatives and Consumerism, MDTCC) 于2009年7月30所颁布的两则消费者保障法规的一部份。为协助马来西亚玩具供货商符合法规要求,MDTCC发表了一份《玩具强制性安全标准指引2010》(Guideline on Mandatory Safety Standards for Toys 2010),指引已于2010年2月1日生效。以下为该指引的重点。
2009年颁布的两则《消费者保障法规》

1.《消费者保障 (玩具安全标准) 法规2009》[ Consumer Protection (Safety Standards for Toys) Regulations 2009]

2.《消费者保障 (批准证书和符合安全标准标志)法规2009 》[Consumer Protection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and Conformity Mark of Safety Standards) Regulations 2009]





《玩具强制性安全标准指引2010》内的五项一般性要求

1. 产品拥有人有责任向MDTCC提交声明,表明:

(i) 供应予马来西亚的玩具是安全的;

(ii)玩具已经过测试,并符合已颁布的玩具安全标准;

(iii)测试报告由获认可检测该类玩具的化验室发出,而有关报告在执法机构要求下可呈交审阅;及

(iv)玩具已符合相关法规所订明的其它规定。




2. 该声明必须以「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ance, COC) 形式发出,并符合MDTCC所订明的格式。




3. 所有供应、声称供应或以宣传表示供应玩具的有关人士或公司必须确保:

(i)  玩具符合已颁布的玩具安全标准;

(ii)「合格证书」乃由产品拥有人发出;

(iii)持有「合格证书」的副本,以作记录及执法用途;

(iv) 玩具产品或包装上已印上或贴上合格标签,并附有MDTCC所发出的登记号码;

(v)  玩具印上或贴上生产商、入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及地址;

(vi) 在有需要情况下,玩具须加上警惕字句或资讯。这些字句必须以马来文及/或英文列出,也可同时附加其它语言的警惕字句。




4. 任何产品附带的玩具应符合已颁布的玩具安全标准:

(i) 产品拥有人有责任向MDTCC定义产品的目的,因为拥有人必须解释产品是否设计用作玩乐用途,或已具有玩乐元素。

(ii) 产品所附带的玩具应附有由获认证化验所发出的测试报告。




5. 由2010年7月1日开始,玩具必须附有测试报告方可于马来西亚发售。此项规定将适用于所有玩具,包括新产品及现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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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08:34:31 | 只看该作者
多谢LZ,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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