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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验厂的《劳动合同》条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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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4 17:38: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典:验厂的《劳动合同》条例分析?目前已经镇劳动局审核批准之《劳动合同》条例,现请大家讨论分析,客人查厂是否接受?
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原文:乙方(操作员工)提前解除本合同(含乙方辞职和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5天被甲方(工厂)作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况。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的除外),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按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离开甲方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违约金。
      如上情况,已经镇劳动局审批合格,并印刷成《劳动合同》格式,给员工签名生效的。
但我有如下疑问:
1.劳动法规定为:连续旷工为15天,累计旷工30天,作自动离职处理除名,现在不是?
2.按上述说之自动离职不需计工人薪资,且工人还需支付违约金1个月工资给甲方,试问:自动离职是否需支会工人在厂出勤的所有工资?如何计算违约金?
   注:如上内容,已经镇劳动局鉴定了的《劳动合同》内容。请讨论查厂是否接受或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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