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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新玩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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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2-23 15:0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盟于2008年9月16日公布《欧盟玩具调和标准》新名单。该名单的完整内容可查询:欧洲委员会关于执行《第88/378/EEC号理事会指令: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性法律》之交流

标准的采用及修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EN71标准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制定的。业界代表、国家主管部门、实验室和消费者组织对标准进行讨论并商议修改内容。一旦对某个标准的全部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标准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进行公布。任何标准均必须在欧洲委员会官方公报上得到公布后,才能正式成为一个调和标准。
标准在官方公报上的公布是一种表明该标准已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方式。因此,标准在正式获得法律地位之前,必须进行以下两次公布:
• 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进行公布
• 由欧洲委员会官方公报正式公布为调和标准新近统一的修正法案为:
小球要求:EN 71-1: 2005 +A5 2008
定义:关于小球的定义一直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欧盟委员会不同意把小球定义为“球形、卵圆形或椭圆形物体,被设计成进行或被用于投掷、击打、踢、滚、下落或反弹动
作”。欧盟委员会认为目的不是当小球使用,但其形状构成危险。也由于该原因,不符合该定义的其他小球必须进行EC形式测试。现在该标准已被A5进行修正,相关EC形式测试的要求已被删除。
现行的小球的定义为:“球形、卵圆形或椭圆形物体,通常,但并不总是被设计成进行或被用于投掷、击打、踢、滚、下落或反弹动作”。
连至绳索的小球:对另一个模糊注释,包括通过绳索、橡皮绳或其他类似细长具弹性的材料而与玩具或物品相连接的小球进行了澄清和说明,尤其对绳索最大长度进行了规定:如下图所示,最大距离A不得超过30毫米。与其他只在脱离原物件时造成危害的小物件不同,小球即使在仍与某个玩具相连时,在连接绳索的长度足够长时,该小球到达口腔后部和喉咙上方阻塞气管,从而也可能造成哽塞的危险。
2#
 楼主| 发表于 2009-2-23 15:02:18 | 只看该作者
各类条款:EN 71-1: 2005 +A6 2008
A6修正案对许多条款作出修改,其中包括:
• 端点和金属丝,(不是设计用来弯曲但有可能弯曲的金属丝的新定义与测试)
• 含热源的玩具,(EN 71-1现只考虑含非电热源的玩具)
• 半球形玩具:对用于饮水的用具的豁免(如茶具,茶杯)要求已被废除。欧盟委员会不接受对饮水用物品的豁免。
• 翻倒测试(已对翻倒测试进行具体规定)
• 发声玩具的测试(已除去麦克风在测试盒底部的位置)
如需了解更多有关修正信息,EN 71-2: 2006 +A1 2007
A1修正案已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3月予以公布。但在欧洲委员会官方公报被正式公布为调和标准则比预定时间晚一年多。现在EN71-2可燃性标准的官方修正案A1已有推定符合玩具指令类规定。
另请注意,由于EN 71-1 +A6得到承认,现只有一个委员会的注释仍需进行EC形式测试:
• 弹射物上的吸盘(吸盘应采用90N张力,而非标准指定的60N)
3#
发表于 2009-2-23 16:02:27 | 只看该作者
got it,thanks!
4#
发表于 2009-2-23 18:15:11 | 只看该作者
牛,可否有新的修正版发上来瞧瞧!
5#
发表于 2009-2-23 19:45:21 | 只看该作者
是阿~我也想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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