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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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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1:33: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4 个环节:
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 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 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 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 之用。
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 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 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 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4、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 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 替放行单)。凡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部门检验出证的,或国外要 求签检证书的,根据规定签发所需封面证书;不向国外提供证书的, 只发行行单。〖种类表〗以外的出口商品,应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经 检验合格发给证书或放行单后,方可出运。在进口方面,进口商品经 检验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供对外结算 或索赔用。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供 对外索赔用。对于验收合格的,收、用货单位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把验 收报告送商检机构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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