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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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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0:32: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产品标识是产品的“身份证”,它具有以下功能:
  一、
区别于其他产品;

  二、
质量承诺;

  三、
产品的出处;

  四、
产品的特征;

  五、
安全使用警示。

  从上述产品标识的功能不难看出,产品标识就是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殊性能和使用方法的标签,是产品投放市场的“准入证、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作出如下法律规定:

  一、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项规定表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可以投放市场。合法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应当包括:1、合格证;2、合格印章;3、质量要求标准。

  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项规定表明,产品标识使用的文字有两种:

1、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2、用其他文字标明。产品的名称,是标识中不可少的,标明产品的名称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无规定的,应当采用常人所能识别的名称;厂名厂址是指能独立承担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生产者。

  三、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予标明。这项规定是列举性质的,列举出一些必要的事项,对于另外一些依据产品特点,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也应标明。

  四、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该项规定要求:1、标示的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标明年、月、日;2、需要标明的日期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期”;3、标明的地方应当是显著的位置;4、标明的要求是清晰、不能模糊不清;5、标准应当牢固、不易损坏。

五、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这项规定是针对特定产品作出的特点要求。

产品标识的上述五项规定,是法定的,生产者必须按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违反规定的,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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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8 12:22: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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