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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备货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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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2 10:5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外贸公司在筹备货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品质规格与合同和信用证一致
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如果对外交货的品质、规格与合同不一致,不仅会导致对方的拒收或索赔,还会损害公司甚至国家的声誉。
²
对于凭文字说明成交的合同,所交货物必须与文字说明相符。文字说明包括品质指标、行业公认或合同双方认定的等级,标明版本年份的标准以及技术说明书和图样等。
²
对于凭样品成交的合同,该样品应是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公司交付的货物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都应和样品一致。
(2)交货数量符合合同规定
货物的数量必须符合合同规定要求,而且要留有余地,以备必要时作为调换之用。如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了短溢装条款,则可满足溢短装部分的需要。
²
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货物数量仅以度量衡制计量单位表示,未计包装单位,也不以个数计算,则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有5%的增减。
²
信用证以“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的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指标有10的增减。
(3)包装符合条件与运输要求
货物的包装与包装材料均须符合合同与信用证要求及运输要求。
²
核对和检查货物的内外包装。如发现有包装不良或破损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整或换装。
²
对货物的运输标志,如合同和信用证已做出规定,应在联系单中准备列出,以便提前刷唛,若合同中规定运输标志由进口方决定,而开来的信用证未作具体规定,应催促对方及时提出,否则,出口方可决定。
²
刷唛时要注意图形字迹清楚,位置醒目,大小适当。
(4)备货及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时间交货
货物备妥时间应严格按照合同及信用证上规定的交货期限,同时结合船期进行安排。为防止出现船等货的情况,在时间山,应适当留有余地。
²
合同中如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则应理解为不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
²
合同中如规定允许分期/分批装运的,但同时又规定了每批的数量,则出口方必须严格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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