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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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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9-21 13:25: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盟新电池主要内容和标签要求详解
欧盟新的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将于2008926生效,适用范围包括电池组、便携电池、汽车电池和工业电池等。
新指令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对电池中汞和镉使用限制的规定;
2.新电池的标签要求,对消费者的选购和回收提供帮助;
3.修改了铅、汞和镉含量的标签要求;
4.废弃便携电池的回收率目标;
5.禁止对工业用和汽车用废弃电池进行掩埋或焚化;
6.增加生产商责任的规定;
7.电池必须可以从产品上取下(由于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原因必须永久连接电池的除外)
8.从2009926起,便携和汽车电池应在标签上注明容量。欧盟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容量标签体系的规定;
9.生产商(包括销售带电池和蓄电池的产品的生产商)需要在每个成员国家进行注册。



2#
 楼主| 发表于 2008-9-21 13:27:21 | 只看该作者

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之二

标签要求:
所有电池、蓄电池和钮扣电池应带有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
如果产品中汞含量超过00005%,或者镉含量超过0.002%,或者铅含量超过O.004%,则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下应附加超过限量的那种金属的化学符号,并且化学符号所占的面积至少为划叉的带轮垃圾箱标志的四分之一。
如果电池或蓄电池含有超过一种以上的上述金属,则需要分别附加相应的化学符号。例如,一种电池含有超过0.004%的铅(Pb)和超0.0005%的汞(Hg),则应该附加PbHg两种符号。
★符号应覆盖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最大一侧而积的3%,但不得大于5 x 5厘米
★如果电池为圆柱型,则符号应覆盖电池或蓄电池表面面积的l.5%,并且不大于5 x 5厘米
★如果因面积所限,符号的尺寸可能小于05厘米x 05厘米,则电池、蓄电池或电池组本身无需标注,但包装上应印刷面积不小于1 x l厘米的相关符号;
★符号应清晰可见、无法擦除。
3#
 楼主| 发表于 2008-9-21 13:28:27 | 只看该作者

新的电池指令2006/66/EC之三

备注:
1.汞和镉的标注限值与法规的含量限值相同。因此Hg符号实际上只适用于钮扣电池,Cd符号只适用于受到豁免的电池和蓄电池,而汞和/或镉含量超过限值的其它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
2.2008926前投放市场的电池可以继续销售,没有时间限制。该日期后在市场上销售的电池应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3.根据新的镉限值,镍镉电池不能再使用(豁免产品除外),所以只能用镍氢(NiMH)电池或锂离子(Li-ion)电池作为替代。
4.消费者还应被告知这些物质的潜在影响,正确的处置方法,回收和循环利用计划的详细内容,以及符号的含意。
4#
发表于 2008-9-21 16:02:58 | 只看该作者
发一个帖子就好啦,没有必要搞那么多吧!建议版主合并一下!
5#
发表于 2008-9-21 17:08:57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必要搞那么多吧
6#
发表于 2008-9-21 17:24:19 | 只看该作者
发一个就可以了!!是故意的还是不会呀!如果是故意的话不可原谅!!!
7#
发表于 2008-9-21 18:57:34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分享
8#
发表于 2008-9-21 19:45:28 | 只看该作者
兄弟,不要发这么多帖吧,这些资料都可以合并在一个帖子里的,下次注意下
9#
发表于 2008-9-21 20:24:14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看!!!
10#
发表于 2008-9-21 20:36:10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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