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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对标签的要求
我国的纺织品标签要求是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以及该标准所引用的国家标准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和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1998《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等有关规定执行。
GB5296.4-1998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规定了设计和制作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必须遵守的原则,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应标注的内容,根据产品的特点可采用的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几种形式和放置位置,对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FZ/T 01053-1998 规定了标注纺织纤维含量的要求、原则及含量允差,即如何标注纤维含量的具体要求,标注的具体内容,实际含量与标称含量的允许偏差。GB/T8685-1988给出了纺织品和服装的洗涤维护说明符号和表示方法。
2 美国对标签的要求
美国3个法规的要求涵盖了对纺织品和服装标签的主要要求,包括纤维产品标识标签和产品维护说明标签。下面对《纺织产品标识法令》及其规则和条例(16CFR303),《羊毛产品标签法令》及其规则和条例(16CFR300),以及《纺织品服装和面料的维护标签》(16CFR423)作详细的解释,并对产品在各种情况下的标注方法列举了具体的实例,以便更好地理解。
纺织产品标识法令及有关条例(16CFR303)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纺织产品的标签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和实施条例。法规要求绝大多数纺织产品的标签上均要标注纤维名称、纤维成分的含量以及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等。FTC对纤维的通用名称有专门的规定,同时也承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纤维通用名称及纤维的定义。这些法规由FTC负责强制实施,任何违反规定者,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适用范围
纺织产品标识法令及有关条例(16CFR303)适用于以下产品:服用服装制品,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帐,装饰用织物,桌布,地毯,毛巾,揩布与揩碗布,烫衣板罩与衬垫,雨伞与阳伞,絮垫,带有头标的旗子或大面积大于216 in2(13.9dm2)的旗子,软垫,所有纤维、纱线以及织物,家具套与其它用于家具的罩布或床罩,毛毯与肩巾,睡袋。
纺织产品标识法令及有关条例(16CFR303)不适用以下产品:《1939年羊毛产品标签法令》中规定的产品,家具装饰用填充物,由于产品结构需要而加入的内层或夹层、填充物,经硬挺整理的装饰带、服装的贴边或衬布,地毯的底布,地毯下面的填充物或衬垫,缝纫线及绣花线,鞋子和套鞋类中的纺织品,帽子、提包、包装和包装带,灯罩,玩具,女用卫生产品、胶带布、尿布等一次性使用的非织造布产品,带子、裤的吊带、臂章、永久性打结领带、吊袜带和卫生带,尿布衬垫,涂层织物。
纤维名称
(1)纤维的通用名称
— 纺织产品中含量为5%或以上的纤维应使用纤维的通用名称,例如:cotton(棉)、rayon(粘胶纤维)、silk(丝)、linen(亚麻)、nylon(尼龙)。
— 含有毛皮动物的毛发或纤维,且其含量占5%或以上时,则可用动物的名称连同fiber(纤维)、hair(毛发)或blend(混纺)等词来表示。例如:80 percent Rabbit hair,20 percent Nylon(80%兔毛,20%尼龙)。
— 若纺织产品包括含量占纤维总质量的5%或以上的羊毛或复用羊毛时,则按羊毛或复用羊毛的说法来指定或表示此类纤维。
羊毛wool,是指出自绵羊或羔羊的羊毛纤维,或者安格拉山羊毛或山羊绒的纤维,(还可包括出自骆驼、羊驼、美洲驼以及骆马等动物毛发的特种纤维),这种纤维不是从编织或毡缩的羊毛产品中回收来的。
复用羊毛recycled wool,是指当羊毛被织成或毡缩成羊毛产品时,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方式使用的,又被加工成纤维态的纤维,或者当羊毛或再加工羊毛被纺、被编织、被针织或毡缩成羊毛产品时,在已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方式使用过之后,又被加工成纤维态的纤维。
(2)化学纤维的通用名称和定义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人造纤维的通用名称和定义,同时也承认国际标准ISO 2076:1999(E),“纺织品-化学纤维-通用名称”中的通用名称及定义。可以选用两种命名体系中的任意一种。
(3)复合化学纤维的名称
当化学纤维是一种物理组合体,或者是在挤出时或在挤出之前,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的化学组分的混合体,则该纤维的纤维含量的表示,应用适当而真实的叙述性的术语,来表示所要求的纤维成分的信息,如“两组分纤维”或“多组分纤维”;用指定的通用名称,按纤维成分质量优先的顺序,来说明纤维中的成分,以及说明每种纤维成分的质量百分比。若此类纤维的成分是基质-原纤结构,则术语“基质-原纤纤维”或“基质纤维”可用于说明纤维成分的有关信息。示例:
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 35% Polyester) 100%二组分纤维(65%尼龙,35%涤纶)
80% Matrix Fiber (60% Nylon, 40% Polyester) 80%基质纤维(60%尼龙,40%涤纶)
15% Polyester 15%涤纶
5% Rayon 5%粘胶纤维
(4)新型化学纤维名称的申请程序
若某生产制造商开发了一种新的纤维,则该纤维的名称只有得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认可后才能使用。生产制造商应呈交一份书面申请,要求确定该纤维的通用名称,申请中陈述的内容为:
— 未使用通用名称来标识该纤维的原因;
— 纤维的化学组成,包括纤维形成物质及其各自的百分含量,连同纤维的样品;
— 该纤维的建议性名称和建议性定义;
— 申请人认为与申请相关的其它信息,包括以试验方法形式存在的技术资料;
— 不是以开发或检验为目的,打算销售或经营该纤维的最早日期。
收到申请后,委员会将在60天内或者拒绝申请或者先指定给该纤维一个数字符号或字母符号,作为临时性使用在,对此申请作进一步考虑。经过必要的程序后,或者向申请人提出拒绝批准此申请,或者为该纤维指定确切的通用名称。
(5)描述性术语的使用
在纤维名称中可使用正确如实地描述纤维的非欺骗性术语,例如:100 percent cross-linked rayon (100%交联粘胶纤维)、100 percent solution dyed acetate(100%浸染的醋酯纤维)、100 percent combed cotton(100%精梳棉纱)、100 percent nylon 66(100%尼龙66)。
不同产品的标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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