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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23:2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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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压力设备指令PED认证
PED认证主要侧重于产品的安全性。根据欧共体法规,硫化机蒸汽室在欧洲承压设备指令97/23-EC中属Ⅳ类压力容器,硫化机若要在欧洲这片禁区畅通无阻,就必须取得产品PED认证。
承压设备EC指令(97/23/EC)按欧盟承压设备EC指令及其对应的欧盟强制性协调标准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承压附件及安全附件等产品或工厂进行认证及评估。 移动式承压设备指令(1999/36/EC)按欧盟移动式设备指令支钢制及铝制气瓶、一次性充装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低温容器、公路及铁路罐车、阀门、安全阀门、及爆破片进行认证及评估。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4/404/EEC)及EN286 按欧盟简单压力容器EC指令进行简单压力容器的认证评估。 气瓶指令(84/525/EEC,84/526/EEC,84/527/EEC)按欧盟气瓶指令进行气瓶形式试验认可。 按欧洲公路及铁路运输危险品协议进行气瓶及气体压力容器ADR/RID认证
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法规。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1、具备安全性
2、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3、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4、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5、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6、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7、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8、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危险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压力设备指令CE认证产品技术数据需求:
1、产品尺寸及压力规格说明
2、产品使用材料说明
3、产品设计及测试依据标准(ASME, ANSI, API, BS, EN…)
4、产品外观图
5、产品设计图
6、品质系统文件(检验规范)(ISO 9001证书)
7、材料证明文件(物理及化学特性)
8、壁厚 测试程序(水压, 气压测试…)
9、说明书
10、测试报告(可于厂内进行测试)
11、英文使用手册
12、CE/产品标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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