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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对外来工的一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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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2-13 13:00: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下月起外来工参保不用缴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详细解读相关规定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811日起在市辖各区正式实施,各县()也将尽快组织实施。届时,宁波市330万名外来务工人员不用缴费,就可享受工伤、大病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五大保险。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中有关规定作了详细解读。
  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规定,外来工五大保险参保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其中,养老保险费的61%打入外来工个人账户,符合缴费年限及条件的外来工到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按规定予以转移或领取;大病住院医疗费最高可报销90%。个人和企业协商后也可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办法》实施前,企业已为外来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同一企业要变更为《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应书面征得外来工本人同意。


同志 你觉得这样做法好吗??
2#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3 13:02:23 | 只看该作者
有关负责人还就记者提问对更多条文作具体解答,具体解释如下:
  一、关于工伤保险
  问:《暂行办法》中的工伤保险政策与本市其他工伤保险政策是否一致?
  答:《暂行办法》中的工伤保险政策在缴费标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享受等方面,与本市其他工伤保险政策是一致的。
  问: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予以补缴。应缴未缴期间发生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关于大病医疗保险
  问: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由所在用人单位缴费,本人不用缴费。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级统筹区域(包括市辖各区及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下同)缴费比例为2.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问: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有没有个人账户?有没有缴费年限?
  答: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计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问: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支付标准与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是否相同?
  答: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待遇支付标准和范围、就医凭证的管理等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4)及各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统筹区域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条件及中断缴费后的处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市级统筹区域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待遇,其标准与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一致。
  问: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如何就医?
  答: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核准、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结算、就医管理等均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统筹区域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居住地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外来务工人员变动工作时,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以续接;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当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按规定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大病医疗保险关系予以终止,其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的转移或个人账户支付手续。
  问: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市级统筹区域内外来务工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暂停使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原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各县()按统筹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大病医疗保险,如何处理?
  答:《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应予以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统筹地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乘以补缴月数确定。用人单位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后,其外来务工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按甬政发〔200624号及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市级统筹区域内未按规定办理参保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期间外来务工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3#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3 13:04:14 | 只看该作者
三、关于养老保险
  问: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由所在用人单位缴费,本人不用缴费。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保,市级统筹区域目前缴费基数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月标准为110.5元。其他县()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
  问:外来务工人员有没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果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为其单独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外来务工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行政区域时,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有三种处理方式,可转移,可保留,可领取。其中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条件是在本市累计缴费应满12个月。
  问:外来务工人员变动工作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各区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新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止缴费通知表》,向新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续接手续,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外来务工人员在区和县()或县()之间变动用人单位的,由本人凭身份证、《宁波市社会保险中()止缴费通知表》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转移并累计计算。
  问: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保后,按月享受养老待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答:按《暂行办法》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一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二是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是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外来务工人员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月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待遇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
  问: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予以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统筹地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费月缴费额乘以补缴月数确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补缴的养老保险年限与按月缴费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计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四、关于失业保险
  问: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答: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市级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并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问:外来务工人员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应具备哪些条件?标准多少?
  答:外来务工人员失业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审核手续。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目前标准是每月595元。
  问: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保留与终止如何规定?
  答: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同一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计算办法为:(1)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前3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2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后满1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予以终止,符合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条件的,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问: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予以补缴。补缴标准按补缴时市级统筹区域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保险费月缴费额乘以补缴月数确定。
  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尚未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按月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补缴时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缴未缴的补缴年限与外来务工人员其他的按月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同时用人单位应按《暂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的2倍给予赔偿。
  问: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衔接?
  答:一是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为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单位按2%、个人按1%比例缴费,变更为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后给予一次性发放。具体的计算办法为:变更前,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的总额确定;变更后,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二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合计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及1年以上余数不满4个月(或用人单位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2%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视同《暂行办法》规定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三是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的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变更为按《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按3%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243)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参保类型变更前后合并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享受月数相加后超过24个月的,按优先保留享受额度高的月数计算)
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3 13:08:47 | 只看该作者
五、关于生育保险问:《暂行办法》中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外来务工人员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为0.7%
  问:《暂行办法》对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与本市其他生育保险政策是否一致?
  答:《暂行办法》对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与本市其他生育保险政策是一致的。
  问:外来务工人员变动工作时生育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一是在我市同一统筹区域内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是在我省(包括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统筹区域变动用人单位且未间断缴费的,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凭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连续计算变动前后用人单位为其缴费的年限。
  问: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外来务工人员生育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未按《暂行办法》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予以补缴。补缴年限不计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外来务工人员在应缴未缴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用人单位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统筹地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记者林兴科


各位  因为暂时还不能上传WORD文件 ,所以只好COPY给各位以作参考啦!!!
5#
发表于 2007-12-15 07:53:24 | 只看该作者
吹嘘而已,哪里有那么好?我有好几个朋友,在宁波一些民营企业里面上班,都上了四,五年了!可公司从未给他们交过任何保险!生病了还不是自己掏钱来看呀?哪里有报销呀!
6#
发表于 2007-12-15 10:34:07 | 只看该作者
真的能够执行到位吗?
看来还需要时间的考量.
7#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7 08:38:4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azheng 的帖子

兄弟  你朋友那家公司也太混蛋了吧  不管这些 宁波市还是有大部分企业是要交的,至少要交养老金
但是这个将会导致企业将在用外来工方面更加谨慎更加严格了啊
这对外来工来说将不是好消息;
8#
发表于 2008-4-6 21:50:25 | 只看该作者
其实一样的,公司降低你的收入,然后替你缴纳各项保险,到头来羊毛出在羊身上
9#
发表于 2008-4-11 12:11:37 |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08-4-11 12:25: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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