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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皮标志生态皮革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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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1:03: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真皮标志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证明商标,是用于证明皮革及其制品的材质、质量、服务方面的标志,受法律保护并经国际注册。
第二条 为了维护优质天然成品革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信誉,保护用户及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皮革及其制品质量,利于真皮标志产品生产企业选用优质天然成品革,根据国际成品革发展的趋势,依据《真皮标志章程》制订《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成品革生产活动的单位均可向中国皮革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皮协)申请并使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
第四条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天然动物皮经鞣制而成的头层成品革;
2.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产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要求;
3.其生产工艺应符合清洁工艺的要求,产品中的有害成份含量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史在5年以上;
2.建有参照GB/T19000(ISO-9000)或GB/T24000(ISO-14000)系列标准的、运行有效的质量、环保管理体系;
3.具备有效的销售服务体系;
4.年销售额不少于5000万元;
5.具备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较完备的检测手段,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检测手段的企业,需与得到国家认可授权的国家或地方检测机构建有长期稳定的委托检验关系;
6.企业的环保设施完备、有效,污水排放达标。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单位,应向中国皮协提出申请,填报《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七条 申请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单位,在递交《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申请表》的同时,应向中国皮协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工商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2.商标注册证书或国家有关部门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国家认可授权的国家或地方检测机构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一套(检测日期距申请日半年内有效);
4.有关的主要获奖证书、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5.皮化商和制革厂对铬粉、染料、合成复鞣剂等主要皮革化工材料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检验日期距申请日半年内有效);
6.至少5家用户的通信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7.申请皮革种类的生产工艺说明书、污水处理工艺说明书各一份;
8.质量或环保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如通过认证)复印件一份。
第八条 中国皮协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按本《细则》第三条到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允许自中国皮协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申报,第二次申报仍未达到规定要求者,一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条 因故被中国皮协注销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期,达到本《细则》规定后,方可重新申请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但一个单位此项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中国皮协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1.形式审查: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2.实地考核: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依据本《细则》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3.总审评定:通过形式审查及实地考核的申请单位,按照《规范》中的规定对所取样品进行检测以后,由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汇总上报中国皮协作总审评定;
4.书面通知: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将评审结论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通知总审评定合格单位办理如下手续: (1)签订《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协议书》(2)交纳规定的费用(3)领取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证书(4)领取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印章)和荣誉牌;
5.发布公告:凡已签订《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协议书》,并办理完其它手续的单位,由中国皮协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二条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在销售活动中,有权使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字样及其标识并受到注册国有关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中国皮协负责协调、仲裁有关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在技术、质量方面的争议,中国皮协接受用户对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投诉。
第十四条 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可优先参加由中国皮协主办或协办的各种国内外经济贸易、专业展览、技术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在国内外经贸技术活动中可以作为成品革质量水平的证明。
第十六条 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有权参与一切冠以“真皮标志”名称的各项行业活动,享受中国皮协对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提供的服务。
第十七条 有关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质量和销售信息,由中国皮协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分析,按时反馈给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使用单位,并统一由中国皮协对外发布,以扩大影响。 第十八条 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外包装上,可以印制真皮标志图案及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等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对于完全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制造的皮革制品,皮革制品厂家可以说明该产品由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制造。

第五章 义 务

第二十条 申请并获得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成品革出厂时加盖统一规定的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
第二十一条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其商标和产品必须与申报批准的商标和产品一致,企业如变更已被批准的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商标,应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如欲在本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上加盖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必须办理相关扩牌手续,具体办法由中国皮协制定。 第
二十二条 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应该接受中国皮协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的不定期质量抽检,费用由中国皮协统一支付;抽检内容包括质量、环保措施及运行情况、生产管理及服务体系等单项或多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应保证做到: 1.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组织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生产和检验。 2.建立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质量控制数据档案,接受中国皮协不定期检查。 3.良好的产品销售服务工作。 4.积极配合中国皮协作好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定期检测、监督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单位是否按本细则的要求使用和宣传真皮标志生态皮革。
第二十四条 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的保管、使用,专职人员应报中国皮协备案。专职人员受中国皮协委托负责监督本单位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的使用情况,确保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第二十五条 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不得私自制作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
第二十六条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是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产品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七条 配合并监督使用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皮革制品厂家如实反映制品中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使用情况,不得不过分夸大或作虚假宣传。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皮协为保证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以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真皮标志产品评审委员会、社会监督一体化综合管理体系,对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国皮协是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工作的最高审定和决策机构。中国皮协负责制订、修订《规范》、《细则》及各项工作条例,对申请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单位进行总审;调查重大假冒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案件及其他重大相关问题。
第三十条 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是负责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执行中国皮协的决策,负责《细则》的具体实施,承担申请单位的形式审查,接待来访,答复咨询,管理文件、报表;负责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标识的印制、发放、管理和各项费用的结算;协调有关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争议等。组织对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进行全方位的动态考核;建立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日常考核和年检制度;负责对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进行三年资格重新确认以及每两年推出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排头企业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中国皮协真皮标志产品评审委员会是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技术评审仲裁和咨询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以及《规范》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仲裁和咨询。
第三十二条 地方有关部门受中国皮协委托,组织专家对申请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时,必须组织以真皮标志评审委员会委员为主体的考核组,委员的资格确认以及培训由中国皮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中国皮协委托国内外权威皮革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一般理化指标和特殊化学指标的检测。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中国皮协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皮协为保证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实施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建立全社会各界人士对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工作监督制度。

第七章 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等侵权行为发生,中国皮协将组织调查、取证和起诉工作,并重奖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有假冒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行为,中国皮协将依据《商标法》规定,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惩处。
第三十七条 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中国皮协有权终止与该单位签订的《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协议书》,取消该单位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具有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使用资格的单位,如违反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中国皮协将采取强制检查、解除协议以至诉诸法律等多种方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收费标准由中国皮协制定,由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执行。
第四十条 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有关收入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组织对真皮标志生态皮革评审、监督、质量检测,受理用户对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投诉、案件查处以及真皮标志生态皮革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实施,用于保护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信誉,维护用户和生产单位的合法权益。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财务收支接受国家财税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对真皮标志生态皮革的日常考核办法由中国皮协制定,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十二条 在本《细则》第六章规定的基础上,中国皮协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和程序,扶植真皮标志生态皮革骨干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该考核标准和程序由真皮标志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皮协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皮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

1、1994年,中国皮协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证明商标“真皮标志”时,已使其函盖了天然皮革、毛皮两类产品,因此这两类产品仍属证明商标“真皮标志”范畴,并使用“真皮标志”商标。
2、真皮标志产品分别称作“真皮标志皮鞋”、“真皮标志皮革服装”等;对于相应的天然皮革(毛皮),除了符合目前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外,还要达到《规范》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突出了皮革中可能存在的与生态环境相关的四项特殊化学指标,故将此类天然皮革(毛皮)描述为“真皮标志生态皮革(毛皮)”。
3、《真皮标志章程》明确规定了真皮标志包括皮革、毛皮及其制品。根据《真皮标志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编写了《细则》,对“真皮标志生态皮革”作了具体规定,并将该《细则》作为《真皮标志章程》的补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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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0:40: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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