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员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1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23号公告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3-9-3 13:21: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时间:2013-09-03   作者:国家认监委  来源:国家认监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审批要求公告如下:

  一、认证范围

  第一批低碳产品认证范围为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4种产品。

  二、认证依据

  (一)《通用硅酸盐水泥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二)《平板玻璃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三)《铝合金建筑型材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四)《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三、认证机构条件

  (一)具备依法设置的认证机构资质,认证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二)相应产品认证范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且在提交申请前一次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项。

  (三)认证机构应从事碳排放审定/核查工作3年以上,或者持续参与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相关认证技术规范制定工作3年以上。(注:上述碳排放审定/核查工作是指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UNFCCC)批准的指定单位(DOE)开展的审定/核查。)

  (四)认证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专职低碳产品认证核查员。

  四、审批程序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证机构可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申请,低碳产品认证机构从业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下载。

  (二)国家认监委按法定程序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查,获得扩项批准的认证机构将换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布。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30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外贸验货员网

GMT+8, 2025-1-16 00:02 , Processed in 0.035245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