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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20年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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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7:03:5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认证资讯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四看点
  看点一:法律将对网购欺诈说“不”
  看点二: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
  看点三:商品“三包”,七日不再是硬约束
  看点四:缺陷商品,消费者或将不再“举证难”


  2.我国拟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部门监管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抽查检验中发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相应加大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如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种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且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视情节加大处罚力度,将现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把现行法律中“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增后悔权 网购不满意7日退货
  【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专家解读】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说,近年来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非常发达,在这些新型购物领域投诉居高不下,由于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经常会有商家忽悠消费者,让消费者冲动购物签约。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是修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经营者反对的多,尤其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激烈反对,但专家学者普遍赞成把“反悔权”写入《消法》。
  此次草案中已经增设了“后悔权”(也称“冷静期”),相当于无因退货。但全面的反悔权并不合适,为了防止被一些消费者滥用,对其设置了7天的期限,并且限定“后悔权”适用在网上购物、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的消费交易领域。而大宗商品、不动产、鲜活水产、食品等不宜退货的商品,并不适用“反悔权”。



  不过刘俊海还是认为,应该扩大“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比如买商品房、汽车等,“买个房子对消费者来说太重要了”。消费欺诈 惩罚性赔偿拟增至3倍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现行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专家解读】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律师说,现行《消法》规定欺诈行为须加倍赔偿(即1+1赔偿),也就是“假一赔二”,这在当时算是法律的一大突破,也衍生出了一个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但这一条款显然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一些商品价值很低,加倍赔偿并不足以震慑违法者。


  此次修订把这一惩罚性条款拟调整为“1+2”赔偿,并拟设立一个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消费者维权中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不过有些遗憾的是,对企业影响最大的“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并没能进入此次修订草案,只是将原有赔偿上限由双倍调高至3倍封顶。



  4.“召回”制度或将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有关召回制度的内容,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后悔期制度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6.认证新闻小编获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明确经营者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消费者维权中“举证难”问题,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20年首修 将对个人信息保护作规定
  消法实施的20年,也是中国消费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20年。20年前,很少有人会想到在家里点点鼠标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完成一次购物。然而,全新消费方式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的隐患。如何帮助消费者有效规避这些隐患也是此次修法所考虑的问题。其中,草案对消费者的选择权进行了保护性的规定,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知名民商法专家刘俊海将这条规定称作“后悔权”:“特别是在网络购物的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在点击鼠标之前看重的往往是商家在网络上提供的图片,而这张图片和商家实际交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比,往往存在着天壤之别。明确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也就是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让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后,在一段时间内经过冷静的思考,依法解除他与商家已经签订并成立的合同,那么这对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尊重消费者真正的内心意思自愿,同时进一步规范商家的营销行为,从宏观上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让消费者切实做到开心购物,而避免当前存在的持币待购现象,这对拉动经济增长,都具有重大的现实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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