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员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29|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CHA要求企业更新卷宗以满足CLP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0-9 13:4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CHA要求卷宗注册者和通报者应当根据第二个适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修订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及时更新提交的意见书。

        第二个适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特别包含了CLP法规的修订:在危险产品类别里建立新的子类别,即呼吸和皮肤敏感性;修订水生毒性分类标准;引入最新危险分类“臭氧层危害”。目前,ECHA要求企业确保所属产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符合最新的CLP版本,并在2012年12月1日前更新注册卷宗,进行C&L通报。

         2012年12月1日前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物质,并已根据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的,在2014年12月1日前无需进行重新贴标和重新包装。2015年6月1日前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混合物,并已根据CLP法规进行分类、标签和包装的,在2017年6月1日前无需进行重新贴标和重新包装。


相关链接
ECHA新闻
[ur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2011:083:0001:0053:enDF]第二个适应技术和科学的进步(ATP)[/url]
CLP法规服务
2#
发表于 2012-10-9 20:00:09 | 只看该作者
路过。。。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外贸验货员网

GMT+8, 2025-1-15 06:33 , Processed in 0.035538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