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No244/2009,就非定向家用灯的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该条例将在公布的第二十天开始正式生效。
1. 产品范围
该条例主要规定了市场上的非定向家用灯(包括销售目的为非家用和整合至其他产品的灯)的生态设计要求。同时也为特殊用途的灯具提出了产品信息要求。下列家用灯和特殊用途灯免予该条例的规定:
(a)具有下列色度坐标的灯:
l x < 0.200 或 x > 0.600
l y <–2.3172x²+ 2.3653x–0.2800 或 y > –2.3172x²+ 2.3653x –0.1000;
(b)定向灯;
(c)光通量低于60流明或高于12000流明的灯;
(d)具有以下特征的灯:
l 在250-400 nm的范围内总照射范围250-780 nm的6%或更多,
l 辐射峰值在315-400 nm(UVA)或280-315nm(UVB)之间;
(e)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
(f)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g)在第一至第五阶段带有E14/E27/B22/B15灯头、电压不大于60V、不带集成式变压器的白炽灯。
2. 生态设计要求
条例分六个阶段对生态设计要求进行规定:
l 第一阶段:2009年9月1日
l 第二阶段:2010年9月1日
l 第三阶段:2011年9月1日
l 第四阶段:2012年9月1日
l 第五阶段:2013年9月1日
l 第六阶段:2016年9月1日
(1) 灯的光效要求
表1.给定的额定光通量(Ф)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