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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从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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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8:1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汽车工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如下: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税率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税率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税率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税率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税率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税率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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