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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23:47: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3份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
在执行国际贸易合同时,对来自近洋的进出口货物我们常常遇到有下列条款的信用证:“发货后,请立即或在三天内将1/3份正本提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直接寄到开证申请人处,并将盖有邮戳的邮政收据或特快专递底联列为随附单据之一随同其它正本提单、FP一起送交银行议付。”
采用1/3份正本提单直接寄开证申请人即收货人做法的最大优点是方便了收货人在目的港的提货。采用这种方式收货人可以提早收到海运提单,避免了由于缺少提单造成的提货延误。因为近洋货物在装船后1至3天即可抵达目的港,而单据在银行间周转的时间通常为5至10个工作日之间,收货人如不能在货到目的港前拿到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单据就无法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从船公司及时提取货物,而且货物滞留在港口还会产生额外费用,因此收货人多倾向于采用此种方式。
但采用此种方式发货人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任何合同的交易都是以一方的交货换取另一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发货人递交出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物权转移给另一方而解除了要求另一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
为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做法有以下三种,但由于每种方式都具有各自的缺点和不便之处,因此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贸易各方认真考虑权衡利弊。

第一种做法,担保提货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的进口商在货物抵达国内港口时向其开证银行提出凭海运提单副本提货的申请,开证行在审核进口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并在进口方提供了100%的货价保证金后,向船公司出具提货担保证明书,船公司凭该银行担保将有关货物先行交给进口商,然后由开证行负责将正本海运提单补交给海运公司,换回其银行担保证明书。
采用这种方式收货人虽然能提早拿到货物,但由于收货人需提供100%的货价保证金,会占用收货人的有限资金,不利其资金周转。

第二种做法,采用电放方式提货。
收货人在征得发货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后,采用电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许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海运提单复印件和收货人出具给船公司的《担保函》先行提货,同时收货人承诺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本海运提单交回船方式撤回《担保函》。
采用此种做法,船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连带风险和责任。当收、发货人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船公司会因此受到牵连并冒着被扣船,被起诉等等风险,因此船公司对此种方式一般都采取审慎的态度。在对收货人的资信没有100%的把握之前,船公司是不会同意电放货物这种方式的。

第三种做法也是目前采用较普遍的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保护性条款。
在信用证规定1/3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收货人提货的同时,规定收货人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
采用此种做法即可以保证发货人按时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但采用此种方式也会给收货人合理拒付造成许多不便之处,当发货方故意违约时,收货人因无法及时收回全套正本海运单据而不能拒付货款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收货人应审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此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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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23:47:51 | 只看该作者
《UCP500》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andPracticefor DocumentaryCredit)1993年修订本的简称,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简称《UCP500》, 从1994年1月10日起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 该惯例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 对各种单据的要求等都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是一项内容相当完善的惯例, 受到世界各国贸易界、银行界的普遍欢迎,并已被170多个国家的银行所采用。
本文主要介绍《UCP500》中信用证项下银行对海运提单的要求。

《UCP500》第23条a款规定, 银行接受港至港的海运提单 "不论其命
名如何 ",是指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可以是" Marine Bill of Lading ",或是"OceanBillofLading", 或是虽然没有 "Marine" 、"Ocean"这类词语,但确是为海运而签发的提单(Bill of Lading)。

1.提单表面注明已由具名的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a款)。
有效的海运提单应由哪些人签署?《UCP500》在本条明确指出,应由承运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 (代表) ,或船长、船长的具名代理 (代表)签署。提单签发人的身份须证实,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署或证实必须表?quot;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所代表的承运人或船长。这些规定说明,只有真正具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身份的人,签署的提单才是有效的。

2.提单须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a款)。

海运提单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BoardB/L or ShippedB/L),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上应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并有承运人或船长签名。进口商为了确保在目的地按时接货,往往都明确要蟪隹谏烫峁┮炎按?蛞炎霸擞谥该??坏奶岬ァ?br> (2)备运提单 (ReceivedforShipmentB/L) ,又称收妥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装船期间签发的提单。由于备运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船日期,一般也不注明船名,无法估计货到目的港的日期,因此进口商一般不愿接受。备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如经承运人加注"已装船"(On Board) 字样,注明船名及装船日期,并签字证明,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信用证所要求的海运提单一般都是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的表示可分两种情况:

(1)提单上预先印就"已装船"文字,则表示已装船,签发日期就是装船日期或装运日期。

(2)提单上如果印就的文句是"收妥备注",则货物装上指名船只后,应由"已装船"和装船日期的批注来证明,该装船日期就视为装运日期。

3.提单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PortofLoading)和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由于海运提单是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必须要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但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备运提单的现状,如果提单上批注下列两种情况,银行也可接受:

(1)提单注明不同于装货港的接受监管地和/或不同于卸货港的最终目的地。

(2)含有"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和/或卸货港的批注,只要单据上表示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或卸货港。

4.一份提单正本也构成全套文件。
《UCP 500》第23条a 款指出,一套提单可以是包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 则应包括全套正本提单。《UCP500》的这一规定,对简化提单工作、减少重复提单在实际业务中造成的麻烦只有积极意义。

提单签发的份数,应当按照信用证规定办理,如信用证规定:全套提单 (FullSetB/L 或 CompleteSetB/L) 是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正本,通常为一份、二份或三份。如信用证要求"2/3OriginalB/L",即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正本三份,受益人凭全套正本提单其中的二份办理结汇,而另一份正本(1/3 Original B/L)要求航寄或随船带交目的港收货人。

5.银行接受简式提单。
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1)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指在提单上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等详细条款的提单。由于提单正反面均列有繁琐的条款,所以又有繁式提单之称。这是一种在实际业务中应用较广的提单格式。

(2)简式提单 (ShortFormB/L) 。是指仅保留提单正面的必要记载事项,而无背面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都列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内所印的条款为准"的字样。此外,租船合同项下所签发的提单通常是简式提单,在这种简式提单上应注明"所有条件根据X年X月X日签订的租船合同办理"。

通常,海运提单背面记载着详细的运输条款,但有的运输单据省略了这种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取而代之的是印上该运输单据签发人自己制订的运输条款,对于这种简式提单,a款规定,含有全部承运条款或部分承运条款须参阅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 (简式/背面空白提单) 者,银行对此类条款的内容不予审核。即对这种简式提单,银行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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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8:07:1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看了很久 以前也学过 重新复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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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09:42:20 | 只看该作者
在线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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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4:04:04 | 只看该作者
目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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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6:03:48 | 只看该作者
呵呵 谢谢分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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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6 11:18:20 | 只看该作者
不断学习中 很有用
8#
发表于 2011-11-6 20:06:41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9#
发表于 2012-1-20 11:26:02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谢谢LZ分享。
10#
发表于 2012-1-31 17:29:43 | 只看该作者
看看学习下,谢谢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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