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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进出口贸易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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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5:59: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进出口贸易知识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 ,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时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二.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物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三.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rm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

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1990年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四.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五.Incoterms的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组(发货)


--------------------------------------------------------------------------------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到达)


--------------------------------------------------------------------------------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与Incoterms 1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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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15:59:42 | 只看该作者
贸易术语无论在数量上或在内容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多样化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的出现,贸易术语也相应变化。国际商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 INCOTERMS)将贸易术语改为13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的种类很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多以交货地点作为分类依据,大致划分为两大类。

(一)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运费附至……(CPT)、运费和保险费附至……(CIP)。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的不同,将以上8个贸易术语分为E组、F组与C组。以上贸易术语卖方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地,所以按这8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

(二) 进口交货的贸易术语

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完税后交货(DDP)。在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将上述5种贸易术语称为D组。按这5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称为到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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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15:59:53 | 只看该作者
按INCOTERMS2000可知,我们可将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以下详细分析各组之特点。

一、E组贸易术语

按E组的EXW这一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贸易。因为卖方是在本国的内地完成交货,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国内,卖方不必过问货物出境、入境及运输、保险等事项,由买方自己安排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在卖方与买方达成的契约中可不涉及运输和保险的问题。而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如果双方约定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的义务,则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指出,人们认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条件下卖方义务最小的传统原则,其目的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装货义务的情况。

由于在EXW条件下,买方要承担过重的义务,所以对外成交时,买方不能仅仅考虑价格低廉,还应认真考虑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运输环节等问题,要权衡利弊,注意核算经济效益。另外,按这一术语成交,买方要承担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的义务,所以还应考虑在这方面有无困难。如果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和进口手续,则不应采用这一术语成交。

二、F组贸易术语

F组中包括的三种贸易术语FCA、FAS和FOB,它们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适用的运输方式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然而它们也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并按约定的方式完成交货。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事项由买方安排,运费由买方负担。买方要指定承运人,订立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通知卖方。可见,按这些术语达成交易,卖方承担的费用在交货地点随着风险的转移而相应地转移给了买方。另外,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采用这三种贸易术语成交时,均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由于按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在交货地点提交货物,而由买方安排运输工具到交货地点接运货物,所以,如何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至关重要。为了避免因货等船或船等货而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卖方和买方之间应加强联系,将备货和派船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遇到问题加强协商,妥善解决。

三、C组贸易术语

C组贸易术语中的CFR和CIF是在装运港交货,风险划分均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CPT和CIP则是在约定地点向承运人交货,风险划分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但它们同为一组也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地)交货后,还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按本组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中都包括运费,故国际商会在《2000通则》的引言中称本组术语项下“主要运费已付”。当然,其中的CIF和CIP下,卖方还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仍然是在装运港(地)交货时转移,所以,不应将它们看作是到货合同。

C组术语下,风险划分和费用划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风险划分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则是在目的港(地)。就是说,卖方虽然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责任,并负担相关费用,但是,他并不承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货物发生损坏、灭失及延误的风险。

四、D组贸易术语

D组包括的五种贸易术语中,除了DAF是在两国边境指定地点交货外,其他四种术语都是在进口国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交货,这就与前面各组术语有了明显的区别。按照D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到货合同(Arrival Contract),到货合同是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相对而言的,按照F组、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称作装运合同,在装运合同下,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导致的额外费用,则由买方承担。按D组术语成交时,卖方要负责将货物安全及时地运达指定地点,包括边境地点、目的港口以及进口国内地,实际交给买方处置,才算完成交货。卖方要承担货物运至该地点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可见,D组术语条件下,卖方所承担的风险要大于前面各组,特别是按照DDP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承担在此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手续以及相关费用。所以,作为卖方在对外成交时,一定要认真考虑该项业务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另外,在打算采用DDP条件对外成交时,卖方还应考虑办理进口手续有无困难,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采用DDP条件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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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16:00:04 | 只看该作者
一、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适用范围广。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国内费用有:

1.加工整理费用;

2.包装费用;

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

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

5.拼箱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集装箱);6.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

1.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启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

FCA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P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三、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

1. 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 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CIF价= CFR价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 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四、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

1. FCA价换算为其他价CPT价= FCA价+国外运费CIP价=( FCA价+国外运费)/(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2. CPT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PT价-国外运费CIP价= CPT价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3. CIP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PT价= 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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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16:00:14 | 只看该作者
以下为税务术语:
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

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交纳进口税。在保税区内商品可以存储,也可以进行分类、改装、混合、加工,运出时不交纳出口税。这些商品如进入国内市场,则按进口对待,须交纳进口税。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有国营的,由该国海关所设置,有的是经海关批准注册私人经营的。外国商品的保税期限由一个月至半年,多则3年,在此期间内由海关进行监督。保税货物如需废弃,要申报海关,如有丢失,需交纳关税。设置保税区的目的是为进口货物提供装卸、储存场所,便于办理海关手续,便于对货物进行加工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而更主要的是便于货主选择交易时机进行成交,发展转口贸易。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之一,指经欧洲国家海关同盟研究,由34个国家于1950年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该协议给海关估价做了定义,被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它规定海关应以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作为估价的依据,这种估价方法除当时34个缔约国外,曾为另外6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目前,只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此作为估价规定。
正常价格是指在进口国港口或交货地区,于交纳关税时,在卖方与买方相互独立的公开市场上,任何买主都可能买到这种商品的的正常价格。价格中所包括的费用内容以及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和条件,都在公约的附件中加以规定和解释,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则。在同时,同地,同一情况的条件下,几个不同商人进口同样商品,其完税价格只能有一个“正常价格”,海关认为商人申报的货物价格符合价格定义的“正常价格”时,才接受其为估价的依据,否则需由海关估定一个“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依据,布鲁塞尔估价定义是按到岸价格为标准制订的。“正常价格”是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因此有人称它为“抽象概念的到岸价格”(Notional Concept of CIF Value)。
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估价方法采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限制,因此,经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仍会有一部分国家以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作为本国的海关估价规定。

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ies)

指针对不同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多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平衡关税等。

差价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ies)

当某种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时,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两者间价格差额征收的进口关税。如:欧洲共同体为推行农业保护政策,一直对非成员国谷物进口征收差价关税。为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还对成员国相互谷物贸易征收一种差价关税,以消除成员国之间谷物差价。这是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duct by Product Reduction of Tariff)

是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中的减税方法。通常对选择出的产品,先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与进口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然后,这一成对当事国对该项产品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条款实施于所有关贸总协定缔约国。通过这种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方法,缔约各国不仅从它所直接参加的双边谈判中获得直接利益,还可以从其他成对的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减让中获得间接利益。缔约各国不仅通过最惠国条款获得间接利益,还可以通过扩大贸易给其他缔约各国的经济带来进一步繁荣。缔约各国在提供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后,才能作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关税减让。
在这次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组在1990年1月30日达成了一项协议,允许参加国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来谈判关税减让。美国一直坚持要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讨价还价方法来进行关税谈判,以便利用其贸易实力向贸易对手要求双边互惠的减让,又不让别的国家作“免费搭车者”。

超保护贸易政策(Policy of Super-protection)

帝国主义国家为维持国内市场的垄断高价和夺取国外市场而采取的一种进攻性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措施是对进出口贸易实行更严厉的许可证制度及外汇管制,如对进口商品规定进口限额、征收高额进口关税或禁止进口,对出口商品给予津贴或关税减免等。超保护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不同,它已经不是限于保护国内的工农业生产,而是保护高度发展的垄断集团利益;不是防御性的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进攻性的夺取国外市场,实现经济扩张。

成本(Cost)

产品价值的一部份货币表现。包括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者劳动报酬。一般用C+V代表成本。每个企业都必须依据成本把所消耗的资源补偿回来,以保证生产不间断地继续下去。成本是价格形成的最低界限。从广义来说,成本既指一切生产部门,如农业,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的生产成本,也指商业和物资部门的销售成本。成本有各种形态,计划成本和报告成本,试制成本和生产成本,正常生产成本和非正常生产成本,个别成本和社会成本,设计成本和预测成本等等。成本是国家考核部门和企业工作品质的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它是国民经济综合性的品质指标。成本的水平和动态反映出本部门或企业的工作品质。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和企业管理费用是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降低成本可以增加积累,从而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出厂价格(Cost Price)

又称生产价格,生产者价格。指工厂生产时所发生的成本,加上工厂利润后形成的价格,即是商人为了转售(resale)目的而支出的进货价格。


初级产品(Primary Commodity)

指未经加工或因销售习惯而略作加工的产品,如天然橡胶、原油、铁矿石等农林牧渔矿产品。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初级产品分为食品,饮料,农矿原料,动植物油脂和燃料五大类。初级产品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出口商品,约占发展中国家出口总值的3/4,大部份输往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初级产品约占1/3。

初级产品的价格(The Price of Primang Products)

初级产品中很多是工业原料,其价格变动的特点,一般说来,是涨、跌幅度较大;又如果一般经济行情有变化,它的涨、跌反应都较快。更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输出的初级产品,经常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垄断组织的压价,特别是有些发展中国家至今还没有摆脱单一经济状况,只信赖一、二种初级产品出口,作为外汇收入的来源,那就更容易遭到垄断低价的盘剥。所以一般说来,初级产品价格,尽管有暴涨的时候,但不用很久可能就遭到压抑而出现暴跌。从较长远的时间看,初级产品价格即使有所上升,但总是远远跟不上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如果主要是由发达国家输出的初级产品(例如:某些矿产品),情况就会有改变。它们除了一般地具有原料品价格变动的特点外,还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垄断性。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鼓励出口的一种措施。它是ZF或同业公会对某种出口商品给予出口商以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便降低成本和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自重商主义时期就有的,并延续至今的一种鼓励出口措施。
出口补贴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东京回合中达成的《贴补与反贴补税典》中附带列举的出口补贴主要有:1.政论对部门或企业按其出口实绩直接给予补贴;2.允许出口商保留一部分出口所得的外汇;3.对出口商计征直接税时给予折扣;4.出口商品间接税的减免等等。
关贸总协定是反出口补贴的。它规定,缔约国如果用出口补贴,不论任何形式,也不论直接或间接,均应以书面报告其性质,程度以及估计产生的影响。如损害其他缔约国利益时,双方应进行协商限制使用贴补的可能性。尽管关贸总协定对出口补贴未规定严格限制,但也不准许对初级产品以外的商品给予出口补贴。
有些国家对于出口国给予出口补贴的商品,在进口时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出口补贴的作用。在对待农产品问题上,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之间的利益是很深的。那些生产效率高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对部分产品而言),要求取消或者大大限制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而欧共体由于其共同农业政策的补贴是至关重要的,且相当普遍,就认为补贴有极大的价值,但同时又倡议某种形式的市场划分来限制成本。对此,美国是坚决反对的。
6#
发表于 2011-10-13 16:33:15 | 只看该作者
坐沙发。。。。。
7#
发表于 2011-10-13 16:36:59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看
8#
发表于 2011-10-13 16:37:54 | 只看该作者
路過看看.......
9#
发表于 2011-10-13 17:14:4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很给力
10#
发表于 2011-11-12 18:44:14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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