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货员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63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克扣员工工资,是否有法可依?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9-21 13:55: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相关部门批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工作岗位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工作岗位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岗位。符合特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轮班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弹性工作制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此外,企业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程序上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综合计算周期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标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按以月、季、年等不同周期的计算工时制度分别折算为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  

超过法定标准即须付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日正好是双休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能获得加班工资。
工资工时:验厂辅导
2#
发表于 2011-10-19 14:49:38 | 只看该作者
克扣员工工资,是有法可依滴:



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外贸验货员网

GMT+8, 2025-11-17 21:30 , Processed in 0.262384 second(s), 1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