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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绝缘耐压测试仪的校准与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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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9-8 21:44: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司的绝缘耐压测试仪是内部校准,但是校验用标准器是外部校准的,人员也有内校资格证。
有的3C审查员来了口头说不行,要外部校准才OK。

如果是外校的话,是要校准还是要检定,有点搞不明白,还望指教。

另外,我司内部校准的报告中有判定“合格”,我觉得这个不正确,根据校准的要求,
不能在校准的报告中判定合格与否,只有“检定”才能判定合格。这样理解正确吗?
还请各位大虾指教!!
2#
发表于 2011-9-8 21:45:09 | 只看该作者
耐压测试仪属于国家强制校准的,所用必须外校才可以。
外校的话iushi校准。
3#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21:45:3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上的回复!!
要是强制性的,那就是检定了,不能是校准了!!是不是这样??
4#
发表于 2011-9-8 21:45:54 | 只看该作者
是这样的。
5#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21:46:22 |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一个问题,我司内校用的标准器是外校的,都是校准,不是检定,这有没有问题啊!!比方说:交流大功率电阻箱、万用表等
6#
发表于 2011-9-8 21:46:40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没有耐压测试仪
7#
发表于 2011-9-8 21:46:57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

56.电子计时计量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8#
发表于 2011-9-8 22:45: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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