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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78-E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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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7-23 11:5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供大家参考,

88-378-EEC.pdf

201.82 KB, 下载次数: 30, 下载积分: 金币 -1

2#
发表于 2010-7-27 19:11:18 | 只看该作者
什么东东呀。楼主给个说明。
3#
发表于 2010-7-28 14:39:5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4#
发表于 2010-7-28 22:01:07 | 只看该作者
什么DD  
5#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08:25:01 |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欧洲玩具标准,(英文版本的)
中文板可以参考以下的地址:

http://bbs.wtoqc.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132

欧洲玩具指令》(88/378/EC)对玩具的化学安全性进行了规定。基本的化学安全性包括:玩具中含67/548/EEC指令所称的危险物质或配置品的含量不得影响到使用玩具的儿童的健康。事实上,这就意味着制造商应对玩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没有规定的物质进行危害评估。为规定并明确有机化学化合物对健康造成的危害,欧盟委员会授权标准化机构(CEN)针对某些玩具中常见的有机化学化合物制定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即为EN 71-系列标准中新增的3 条标准:
6#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08:27:16 | 只看该作者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与现行指令88/378/EEC的差异

新指令考虑到技术发展和新的玩具安全问题,修订现有措施。指令刊登后,欧盟27个成员国须马上着手准备,执行指令规定。成员国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根据指令修订国家法例、规例和行政规定,并由2011年7月20日起推行该等措施。新指令部分条文与现行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不同,对出口商影响甚大,概述如下: 玩具的定义: 为确保新玩具安全指令的实施协调一致,指令修订了玩具的定义,列明是供(不论是否仅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指令列出一份产品清单,清单中的产品本身是玩具,但被排除在指令第2条的范畴以外,包括:供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备;供公众使用的自动化游戏机器,不论是否由钱币启动;装有燃机的玩具车辆;玩具蒸汽机;吊索和弹弓。 附件1列出一份产品清单,清单中的产品并不符合玩具的定义,但可能与玩具混淆,包括:儿童习泳设备,例如泳椅、游泳辅助用品;供体重超过20公斤的儿童使用的滑板;以及对儿童有吸引力的趣致灯具。附件中也列举了不会纳入指令范畴的其他产品类别,例如某些收藏品,及其相关资料,此类产品的包装须印有清晰可见的说明,表示产品是为14岁或以上收藏者而设。 新指令第3条就某些字眼作进一步阐释,例如“投放市场”是指首次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产品。指令也列出不同经营者的定义,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此外,新指令也界定了水上玩具、化学玩具、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味觉游戏等的定义。 安全: 生产商必须遵守新的安全规定。当使用者是以拟定或可以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玩具(包括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到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健康。附件2列出关于下列项目的安全规定: 新指令对玩具产品中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香料以及由玩具所发出的噪音导致的危险,实施更严格规定。玩具的设计及制造方式,须能确保当玩具使用者是以拟定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会因为接触到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而危害到身体健康。玩具须遵守与之相关的所有欧盟指令。由不同化学物质组成的玩具,须遵守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C号指令、《分类,标签及包装规定》(第1272/2008号规定)以及《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定》(第1907/2006号规定)。 此外,归类为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健康等的物质、致敏物质和若干类金属也受限制。例如,根据《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归入第1A、1B或2类的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健康的物质,不得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 警告: 新指令补充并加强了现行的玩具警告规定。玩具和玩具包装上的警告必须清晰易读,以「Warning」(警告)开头。警告必须以消费者理解的字句表达,在产品包装或销售点清晰展示。网上销售的玩具亦必须于销售前向消费者清楚展示其警告。警告的字句可印在玩具上、固定在玩具标签或包装上,如可能,应同时印在使用说明上,字体必须清晰易读,消费者容易理解。如玩具因体积原因在销售时并没有包装,则警告标识必须固定在玩具上。 附件5列出一系列适用于若干类玩具的警告用语,包括使用者年龄限制、能力、最高或最低体重,以及须由成人看管才可使用等一般规定。指令亦为若干类玩具制订警告用语,其中包括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活动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学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份的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以及藏于食物内的玩具。 制造商及进口商责任: 把玩具投放在欧盟市场的经济营运商,须负责确保所投放玩具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规定。明确了进口商的责任,只能把符合指令要求的玩具投放在欧盟市场,同时确保生产商执行合适的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商把玩具投放到市场前,应在玩具印上公司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由于玩具尺寸或性质等因素,不能在玩具显示该等资料,或可获得豁免。新指令将于2011年实施,不过,当局亦就部分条文设立过渡期。新指令生效后两年内,符合现行法例的玩具仍可在市场发售。至于新化学品规定,当局订下4年过渡期,以制订划一标准,确保业者得以遵行。
7#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5:44:30 | 只看该作者
The Contrast of New EU Toys Safety  Directive and 88/378/EEC

欧盟玩具指令新旧对比

欧盟玩具指令(88 /378/EEC)于1988年推出,已实
行了二十多年,在保证玩具产品安全及消除欧盟各国间的
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时代的变
迁,指令的不足之处日渐暴露,为适应快速发展中的玩具
产业,欧洲议会于2008年提出新玩具指令草案,并于
2008年12月18日投票通过。欧盟理事会于今年5月11日通
过了全新的《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并于6月30日刊登
在指令)欧盟《官方公报》上(第2009/48/EC号。新指令在
现有指令88/378/EEC的基础上作了大面积更新,其条款规
定更为严格、严谨、严密。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共有十个章
节。与88/378/EEC对比,主要更新有:第三章“玩具合
格”的条款9“必要的安全要求”,条款10“警告语”,
条款14“EC符合性声明”,条款16“CE标志的规定和条
件”;第二章“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s)”;第四
章“符合性评估”;第五章“符合性评估机构的通报”;
第六章“市场监督”;第七章“安全措施程序”;第八章
“委员会程序”;第九章“特殊管理规定”。
本文将针对与玩具企业息息相关的有“必要的安全要
求” 及其附件2“ 特殊的安全要求” , “ 警告语” ,
“EC符合性声明”,“CE标志的规定和条件”,“经济经
营者(Economic Operators)”,“符合性评估”这六个部分
来具体阐述其中的新旧版本的区别。
一、“必要的安全要求”下附件2“特殊
的安全要求”
8#
 楼主| 发表于 2010-7-29 15:47:49 | 只看该作者
1、物理和机械性能
现行指令规定“玩具及部件及其包装不得存在引起儿
童被勒死和窒息的危险”,新指令在此基础上新增“玩具
包装不得因阻塞嘴和鼻的外部呼吸道而引起儿童窒息的危险”。
现行指令规定“针对年龄小于36个月的儿童使用的玩
具及其配件与附属件应防止被此年龄段儿童吞咽和吸入的
危险”,新指令将此规定范围延伸至“可放入口中的玩具
及其配件与附属件”。
现行指令规定了儿童骑乘玩具应有适合儿童的制动装
置,新指令新增“电动骑乘玩具的最大设计速度应受到限
制以使伤害危险最小化”。
新指令另外新增“含食物或与食物混合的玩具必须有
独立包装,此包装不得存在被儿童吞咽和吸入的危险”;
“禁止紧附在食品上的玩具和需要通过吃掉食物来获取的
玩具”;“设计为发声的玩具应被安全设计和构造以使其
发出的声音不会削弱儿童听力”及“活动玩具应被安全构
造以减轻被儿童压碎,使儿童的身体或衣服被困在内,及
引起儿童摔落,撞击和溺死的风险”。
2、化学性能
新指令制定19种特定重金属更严格的限制,列明了
55种禁用香料和11种需要贴警示标签香料的名称等。首次
禁用致癌、致基因突变、影响生育(CMR)物质;禁止生
产和销售若干类不符合其他法例(包括化妆品指令和有关与
食品接触物料的指令)的玩具。此外,欧盟玩具新安全指令
还明确玩具产品应满足包括REACH指令在内的欧盟通用化
学品法规要求

3、电气性能
新玩具指令新增规定“玩具的内部电压不得超过
24V,但以下情况除外:如果此玩具即使破裂后也不
会造成伤害性电击风险”;“在可预见的错误使用情
况下,玩具应有防止从电源引起的电击风险的保护装
置”;“电气玩具应有充分的保护装置防止火灾”;
“玩具的电,磁,电磁区域及其他玩具产生的放射物
应限制在操作所需的范围内,并且在符合公认的工艺
水平下安全操作,特殊的公共方法也应考虑在内”;
“有电气控制系统的玩具应保证在系统出现故障或被
毁坏时仍能安全操作”;“玩具应不存在激光、LED
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辐射引起的健康危害或对眼睛或皮
肤的伤害风险”;“玩具变压器不属于构成玩具的一
部分”。

4、卫生
新指令新增规定“针对小于36个月儿童的纺织
玩具应可以清洗,并需要在清洗后达到基本安全要求”。

二、“警告语”
1、一般警告语
新指令新增“为安全使用,玩具需标示使用者
限制警告语,即说明使用人员的年龄和重量上下
限、使用人员的能力和确保玩具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的需要”;“标示使用人员的年龄上下限的警告语
应清晰可见,精确易读”。
2、特定类别玩具的特殊警告语
新指令为年龄小于36个月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新
增了警告语图片;新增规定滑梯,秋千,篮筐及绳
索等安置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应标示“警告:只可
在室内使用”;并新增食品中的玩具的警告语“推
荐在成人监督下使用”。

欧盟玩具指令 新旧对比.pdf

681.78 KB, 下载次数: 12, 下载积分: 金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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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2:16:12 | 只看该作者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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