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感官要求检验
1.1 外观:目测。
1.2 气味:鼻嗅。
1.3 色泽:目测。 2.1 净含量:取10支称重,取平均值,与合同标注重量比较,不超过+-3%为合格。 2.2 尺寸:取10支测量长度,取平均值,与合同标注长度比较,不超过+-3%为合格。
2. 2 蜡芯露出的长度:取4支蜡烛,用直尺测量蜡芯露出的长度。一般15mm为合格
2.3 蜡芯偏心度:取4支蜡烛,用游标卡尺测量蜡烛三分之一处和三分之二处两个垂直断面的蜡芯与中心的距离,每支蜡烛取最大值,取平均值,不超过蜡烛直径的5%为合格。 2.4 燃烧性能:取4支蜡烛,相距200mm,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蜡烛从点燃至燃尽熄灭为止,每隔30min观察一次燃烧情况,火焰应平稳、燃烧无声、无自熄、不流蜡、肉眼看不见黑烟产生。 2.5 火焰高度:取4支蜡烛,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点燃30min、60min时,用直尺测量火焰最低点到最高点的高度,每支蜡烛取其平均值。
2.6 燃烧时间:取4支蜡烛,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用计时器测量蜡烛从点燃到燃尽熄灭为止所用的时间。燃烧时间以合同规定时间 2.7 燃烧余辉:取2支蜡烛,在无风状态下, 在室温15~25℃环境下,点燃30min后,将蜡烛熄灭,测量蜡芯熄灭至无烟的时间,取其平均值。 2.8燃烧余蜡: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蜡烛从点燃到自然熄灭,燃烧剩下的蜡烛不应超过1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