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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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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0 11:49: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9年6月30日,欧盟官方公报(OJ)刊登了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并于20天后实施。相对于旧指令88/378/EEC的16个条款,新指令的条款增加到了57个,具体变化内容包括:范围和一些概念的澄清、更加严格的安全要求、警告标识和生产者责任、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等。

  玩具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将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附录II第3部分、而不符合新指令附录II第3部分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

  玩具新指令发布之后,欧盟玩具协调标准EN 71系列和EN 62115也将于2-4年内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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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10:56:24 | 只看该作者
了解下,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与现行指令88/378/EEC的差异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6月30日刊登新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新指令在2008年12月经欧洲议会投票通过,2009年5月获欧盟理事会通过。
        该指令考虑到技术发展和新的玩具安全问题,修订了现有措施。指令刊登后,欧盟27个成员国须马上着手准备,执行指令规定。成员国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根据指令修订国家法例、规例和行政规定,并由2011年7月20日起推行这些措施。
        与现行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相比,新指令在下列几个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希望广大玩具出口商能够予以重视。
        玩具的定义:为确保新玩具安全指令的实施协调一致,指令修订了玩具的定义,强调是供(不论是否仅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指令还公布了1分清单,列举了本身是玩具、但被排除在指令第2条的范畴以外的一些产品,包括供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备\供公众使用的自动化游戏机器(不论是否由钱币启动)、装有燃机的玩具车辆、玩具蒸汽机、吊索和弹弓。
         附件1列出了不符合玩具定义、但可能与玩具混淆的产品清单,包括:儿童习泳设备,如泳椅;游泳辅助用品;供体重超过20公斤的儿童使用的滑板;以及对儿童有吸引力的新型灯具。没有纳入指令范畴的其他产品,例如某些收藏品,附件中也提供了相关资料。这些产品的包装上须印有清晰可见的提示,表明该产品是为14岁以上人士或收藏者而设。
        新指令第3条就某些字眼作了进一步阐释,例如“投放市场”是指首次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产品。指令也列出不同经济经营者的定义,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及经销商。此外,新指令还给出了水上玩具、化学玩具、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味觉游戏等的定义。
        安全:生产商必须遵守扩大后的安全规定。当玩具使用者是以设计或可以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这些玩具(包括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健康。附件2列出和澄清了以各方面的安全规定:物理及机械特性、易燃性、化学特性、电力特性、卫生状况和辐射性。
         新指令对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香料以及玩具所发出的噪音导致的危险,规定更加严格。玩具的设计及制造方式,应能确保当玩具使用者是以设计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会因为接触到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而危害自身健康。玩具还应当遵守欧盟的有关法例,以及欧盟对玩具中成分的限制。本身是物质或混合物的玩具,须遵守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C号指令、《分类,标签及包装规定》(第1272/2008号规定)以及《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第1907/2006号规定)。
         此外,可能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等的物质、致敏物质和某些金属也受限制。例如,根据《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归入第1A、1B或2类的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物质,不得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
         警示信息:新指令还补充和加强了现行的玩具警告规定。玩具和玩具包装上的警示必须清楚易读,用“Warning”(警告)1词开头。因为警示内容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警告须以消费者能够理解的字句表达,在产品包装或销售点清晰展示。在网上销售的玩具亦必须于销售前向消费者清楚展示警告。警告字眼可以印在玩具上、固定在玩具标签或玩具包装上,假如合适,还应印在使用说明上,字体必须清晰易读,消费者容易明白。若玩具因体积缘故在销售时并没有包装,则警告必须固定在玩具上。
        附件5列出了一系列适用于若干类玩具的警告用语,包括使用者年龄限制、能力、最高或最低体重,以及须由成人看管才可使用等一般规定。指令还为部分玩具规定了统一的警告用语,其中包括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活动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学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份的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以及藏于食物内的玩具。
         制造商及进口商责任:把玩具投放在欧盟市场的经济营运商,必须负责确保其生产的玩具符合玩具安全指令的规定。现在,进口商有明确责任,只能把符合规定的玩具投放在欧盟市场,还必须执行正确的合格评定程序。
         进口商在把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应在玩具上印上公司名称和联络地址。如果由于玩具尺寸或性质等因素,不能在玩具显示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获得豁免。新指令将于2011年实施,不过,欧盟也就部分条文设立了过渡期。新指令生效后两年内,符合现行法规的玩具仍可在市场上销售。至于新化学品规定,欧盟规定了4年的过渡期,预计在此期间将逐步统一标准,保证生产商能够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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