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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蜡芯露出的长度:取4支蜡烛,用游标卡尺或直尺测量蜡芯露出的长度。 2.2 蜡芯偏心度:取4支蜡烛,用游标卡尺测量蜡烛三分之一处和三分之二处两个垂直断面的蜡芯与中心的距离,每支蜡烛取最大值。 2.3 垂直稳定性:取4支蜡烛,放在倾斜8°的平面上,各个方向不倾倒。 2.4 熔点:按GB/T2539 (1981)石蜡熔点(冷却曲线)的规定测定。 2.5 燃烧性能:取4支蜡烛,相距200mm,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蜡烛从点燃至燃尽熄灭为止,每隔30min观察一次燃烧情况,火焰应平稳、燃烧无声、无自熄、不流蜡、肉眼看不见黑烟产生。如果燃烧时间超过6h,则以6h为燃烧周期。 2.6 火焰高度:取4支蜡烛,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点燃30min、60min时,用直尺测量火焰最低点到最高点的高度,每支蜡烛取其平均值。 2.7 燃烧时间:取4支蜡烛,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用计时器测量蜡烛从点燃到燃尽熄灭为止所用的时间。如果燃烧时间超过6h,则以6h为燃烧周期。即燃烧6h时将蜡烛熄灭24h,再继续检测。 2.8.1 主要仪器:恒温培养箱一台,精度:±1℃。 2.8.2 测定步骤:取样品一个小包装(一般为5~10支),平放于38±1℃的恒温箱内,保持24h,取出恢复至室温,观察其有无并支、变形、变色现象。 2.9 燃烧余辉:取2支蜡烛,在无风状态下,在室温15~25℃环境下,点燃30min后,将蜡烛熄灭,测量蜡芯熄灭至无烟的时间,取其平均值。 2.10.2 测定步骤:取样品一个小包装(一般为5~10支)平放于紫外线灯箱内,经48小时紫外光照射,照射后的蜡烛与原有蜡烛的颜色基本一致。 2.11 净含量:取10支称重,与标注净含量比较,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配方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同一批投料、同一批规格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符合检验数量的样品,经工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如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