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定、修订和复审标准的内容有什么不同?
1)制定标准
制定标准一般指制定一项新标准,是指制定过去没有而现在需要进行制定的标准。它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及其水平来制定的,因而反映了当前的生产技术水平。制定这类标准的工作量最大,工作要求最高,所用的时间也较多。它是一个国家的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方面,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标准化工作面貌和水平。一个标准制定,实施后,一般都要采用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直至在生产领域中不采用它为止。在这项标准的长期实施过程中,常伴随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对其进行复审,修订,修改小部分或大部分的内容。
一个标准制定后,由标准批准机关给一个标准编号(包括年代号),同时标明它的分类号,以表明该标准的专业隶属和制定年代。
制定标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综合性强的科学研究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工作,因而必须严肃,认真,细致,避免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给生产带来损失。
2)修订标准
修订标准是指对一项已在生产中实施多年的标准进行修订。修订部分主要是生产实践中反映出来的不适应生产现状和科学技术发展那一部分,或者修改其内容,或者予以补充,或者予以删除。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样实践也是检验标准的标准。社会在进步,人们需求有变化,生产也必须在变化,必须在充分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的基础上去满足使用要求,去谋求最大的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标准内容也必须更改,对其已不适应部分予以删除。一项标准就是这样技术已在生产领域中告退,才宣不废止这项标准。
修订标准不改动标准编号,仅将其年代号改为修订时的年代号。
3)复审标准
复审标准是指对一项实施过一个时期以后的标准的内容进行复查,审阅其中有无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不适应的内容。当仅有小部分内容作了改动或不作实质性改动时,常用修改标准通知单的办法予以更改;当有大部分内容需作改动或作实质性修改时,应将其列入修订标准计划中予以解决。审查后的标准无改动,或仅有小部分改动,则确认有效,标准重版时不改动标准年代号,在首页加印“×××××年确认”以表明这项标准已经复审,其内容继续有效,有关单位可照常使用。 2. 制定标准的对象有哪些?
答:依据我国的标准化法,也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制定标准的对象和内容主要有下列五个方面:
1)批量生产的工矿产品和主要农产品的品种(种类)、型式结构、尺寸、性能参数、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和成分、技术要求或条件、质量等级,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指标,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要求等。
2)工农业生产、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信息技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方面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验收、操作、维修、管理、使用等方面需要统一的技术规定;
3)有关保护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人类生态环境的各种规定、要求和试验方法等;
4)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中需要统一的术语、语言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及其符号、代号、制图方法、文件格式、分类、编码、标志及有关方法等。
5)其他生活中需要优先考虑制定的标准主要是:基本的原料、材料标准,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量大面广的重要工农业产品标准,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有关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标准等基础标准、通用的零件、部件、构件、元件、器件配件和工具,量具标准,通用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方法标准。此外,一些值得推广的科研成果和生产经验总结,也可以制定为标准。
在具体拟定制定标准计划项目时,还应该参照标准体系表,把一些相互引用的标准同时列入计划,一些相互协调的标准必须得到及时的制定,同时、还应参阅国际标准目录,经济发达国家的标准目录,选出我国也需要制定的标准项目,根据我国生产发展需要,在不同时期内予以安排制定。 3. 制定标准有哪些要求?
答:制定标准一般有下列要求:
1)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的要求。
在生产活动中需要遵守许多法律和法规,如劳动安全法规,劳动保护法规、电气安全法规、卫生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等。标准中的有关内容,不能与这些法规抵触。因此、在制定标准时,必须了解和熟识有关法规,防止与它的规定相矛盾。
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时刻都在影响着生产的活动,所有的生产必须与它相结合,相协调,否则便受到相应条件的制约,得不到支持,生产任务就不易完成。标准是为发展生产服务的,所以标准的内容必须体现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不能与它相违背。
2)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这就是常说的符合国情或结合国情。这些情况有:
①气候环境条件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气候条件相差极大,因而产品的使用气候环境条件也各不相同,而任何一个产品的使用都必须与它的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所以在产品标准中必须规定它适用的气候环境条件。以利于用户选用。这些条件主要是:气温、气压、雨、雪、冰、风、温度、烟雾、尘土、小动物的危害等等。
②特殊环境条件
有些产品是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中使用,所以产品的使用必须它相适应,否则就会造成不良后果。这些条件主要有:振动、辐射、磁场、电磁干扰、静电、爆炸性气体或粉尘、有害物质腐蚀等等。
③资源条件
产品的生产应充分和合理利用资源。所以在产品标准制定中,就须考虑利用资源的特点。如各种金属产品标准就须考虑我国金属矿、稀有金属矿的特点,各种建筑材料、轻质材料标准就须考虑我国非全属资源的产品,各种化工产品标准就须考虑我国化工原料矿的特点,各种农机产品标准就须考虑我国土壤特性等等。
④基础设施条件
这里只提两种基础设施条件:
a、计量基准制度
我国是采用国际单位制的国家,使用的各种计量单位都是以国际单位为基准的,一切计量器具,仪器都是用国际单位显示的,所以标准中的规定必须与它相适应。
b、电源电压和频率
各国的电源电压等级和频率不尽相同。所以在制定我国电工产品标准时,就应与我国电压等级和电源频率相适应。
3)与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相适应
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一般来说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制定标准时,不宜盲目追求高指标,而要适当考虑我国现有的水平。一般来说,以国外先进指标为追赶目标,在标准上以现实水平做为过度措施。
4)充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充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标准化工作方针之一,因此,在一切可能条件下在,我国适用而又须制定的标准,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或做为主要参考资料,以适用国际交流和国际间贸易的需要. 4.制定标准应按哪些程序进行?
答:制定标准的工作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确定制定标准计划项目阶段,二是进行编写,审定标准阶段,三是标准审批,发布阶段。三个阶段又都有不同的程序和要求。现分述如下:
1)确定制定标准计划项目阶段
依我国当前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确定制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程序如下:
①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情况以及标准化发展规划,提出年度的制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发给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②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的情况,提出若干补充制定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和要求,将上述的年度制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同时下达给所属的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归口单位(归口组织);
③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业标准归口单位,依据上述的年度制定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人员讨论,提出制定标准计划的项目(建议)
当遇到一些重大的,内容不易确定的标准项目,应进行论证,出拟标准内容和制定标准工作大纲,认为要求明确,且具备条件制定时间,才将它列入制定标准计划的项目(建议)。
所有的制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都应明确负责单位,协作单位、工作起止时间,需要上级或有关单位解决的技术措施以及其他须明确的事项列表随同制定标准任务书,按隶属关系上报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
④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报来的制定标准计划项目进行综合,汇总,平衡,协调,审核,认为项目选择适当,任务明确、条件和工作单位落 实,无重复和遗留的项目后,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经济主管部门报来的制定标准计划项目(建议)进行复核,审定、认为所列项目符合制定标准计划原则和要求,即将上述制定标准的项目作为制定标准计划项目发送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转发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归口组织;一些由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负责的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
⑥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归口组织接到制定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后,即行安排标准的编号,审定工作。
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程序和要求与上述大致相同,只是在具体执行上依其实际情况有所简化和具体的执行单位须作相应的变更。
2)标准的编写和审定阶段
这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是:
分别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并依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
一般说来,制定国家标准时,应上报所属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在转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时,只须所属的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时,应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经济主管部门,审定后,再转报当地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标准时,应报所属厂,车间,科室,部门审核后报企业一级技术管理部门。
3)标准的审批、发布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国务院经济主管部门报来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复核、认可后、批准、编号、发布。
行业标准由各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主管部门报来的地方标准复核,批准,编号,发布。
企业标准由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对各工厂,车间,科室,部门报来的企业标准复核,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编号,发布。
对于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计划,均由国务院行政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下达;这类标准的审批,也均由国务院行政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即: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 . 5.制定和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哪几种组织形式?
答:依我国当前标准化管理体制,我国制定和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依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0年8月24日发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的,该《章程》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委员会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等。
全国专业标委会一般由生产、使用,科研,教学,监督检验和经销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设委员25人左右,专业范围较宽的,其下可设立技术委员会,委员名额20人左右;上述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根据工作需要;上述技术委员会可设立制定标准工作组,负责某项标准的起草工作制定标准工作完成后,工作组工作即告结束,当另有制定标准任务时,另行组织制定标准工作组。
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是根据全面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专业在有关的科研,设计,生产等单位指定的负责本专业全国性标准技术归口工作的标准化技术组织。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任务与上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任务大体相同,它的标准化业务工作,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接领导,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 6.制定标准计划项目应进行哪些工作?
答:应依此进行下列工作,才可以列为制定标准计划项目:
1)必要性论证;
2)可行性论证;
3)拟订标准内容提要;
4)确定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5)拟订制定标准的工作大纲;
通过上述工作,对制定标准的工作量,工作的难点与解决方案、工作的安排等就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明确的认识. 7. 如何进行制定标准计划项目的必要性论证?
答:进行制定标准必要性论证的目的,在于弄清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制定的标准实施后所取得的效益,标准的内容初步估计。
论证的方法主要是进行广泛调查和研究,收集各种标准资料,生产经验总结,有关的科研成果,生产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通过对上述资料的综合研究,对比分析,明确下列几个问题;
1)是否应制定标准
社会生产中的问题很多,但不一定是制定标准的对象,一些商业性的,行政管理的事务性的问题,就不宜制定为标准,标准是技术规范中的一种,所以制定标准的对象是技术性的事物,是反映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事物,体现出客观事物发展和变化规律的必然性,同时还是普遍重复出现和使用的,比较稳定的事物;一些偶然性的,一次性的,个别的技术事物,不宜制定为标准。
2)明确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这里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制定标准,它解决的是什么样的为题,能解决到什么程度,实施标准后能取得多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制定标准造成的影响有多大,与此相关的法规,标准有哪些,哪些标准已制定,哪些标准还未制定,等等。
3)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应用领域
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与影响和涉及的面相适应的,影响和涉及的面有多大,适用的范围就有多大,应用领域主要指在生产哪一部分活动中使用,如设计,制造,加工,试验,检验,使用,维修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上述问题进一步深化,综合,集中后才逐步明确。
4)初步拟定标准的主要结构和内容
拟订这部分内容的目的是为下一步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准备,为酝酿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做准备,以及考虑进行各项工作所需的条件,可能承担的单位 8. 如何进行制定标准计划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答:论证的目的在于弄清制定标准的时机是否已成熟,制定的条件是否已具备,制定后实施有何困难,如何解决等。论证的主要内容是:
1)制定标准的适时性
论证制定标准的适时性包含两个内容:
①技术的成熟程度
标准内容的反映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反映客观事物发展的必然;是依据它指导生产来谋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所以制定标准的时候应是对客观规律已认识的时候,是已为科学试验和生产实践所证实的时候。一句话,是技术上已成熟的时候。不是这个时候,不宜制定标准。
②符合生产发展需要
任何事物都有发生、成长、壮大、衰亡的过程,制定标准的时机就应选在正在开始普遍发展的时候。使标准从生产开始发展一直到生产结束都在起到指导生产的作用,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错过这个时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就会相应减少或受到损害。
所以论证制定标准的适时性,就是论证标准中技术内容的成熟程度,论证它是否及时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符合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
2)制定标准的条件
①有适当的制定标准的单位
制定标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综合性和复杂性都很高的科研工作。因此,制定标准单位的业务范围应与标准涉及的内容相适应,要对标准涉及的专业性理论研究和试验技术都有一定的基础,有一定的权威,对标准中技术发展趋势,国内外的生产水平和使用要求,当前存在问题解决办法,都比较了解;具备进行有关试验的能力,例如,有适合标准要求的环境条件和试验场地,能解决试验用的原料、材料、样品,具有试验必需的设备、仪器、工具和正确的试验方法等等。这些单位可以是科研单位、生产企业,也可是大专院校或使用单位,要结合标准内容,选定适当的单位为主要起草单位、参加协作单位、试验验证单位,以确保胜任所承担或安排的任务。
②有实施标准的可能性
制定了的标准必须有付诸实施,否则,它便成为一纸空文。而实施标准又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涉及的问题很多。所以在确定标准计划项目时便要考虑实施标准的可能性。
③有足够的资料
标准内容的完整、全面、准确、合理,很大程度上靠对收集来的资料的整理、归纳、分析、对比。因此,要尽量收集有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包括国际标准、地区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可供参考的产品说明书等,要收集有关科研成果报告、论文,收集有关生产、使用的现状经验总结和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等等文件;对收集来的国外资料,必须吃透原文原意,弄清来龙去脉,才能恰当取舍。
④有协助配套的措施
当前,科学技术在各专业领域间广泛交叉渗透,使得一个标准同其他有关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有的是相互统一,有的是相互协调,有的是相互依存,成为相互引用、相互配套使用的标准。因此,在制定标准时,除要求与有关标准统一、协调外,还要求相互配套使用的标准同时制定、同时颁布,同时实施。否则,这项标准便无从贯彻实施。所以,在制定标准计划项目时,应把这些标准同时列为制定标准计划项目。
对一些使用范围广泛,在行业中有交叉的项目,应加强协商,防止两个行业制定内容相类同的标准。 9.如何拟订制定标准的工作大纲?
答:经过上述工作后,便可初步拟订制定标准的工作大纲。这样便可理解整个制定标准工作量的大小,工作难易和复杂程度,有多少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项目,大致的工作进度,完成时间;同时对这些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协作单位也有初步考虑,有的可进行必要的联系,使得整个计划落实、可靠。
拟订的方法是:依标准内容的性质、体系分为若干工作项目(包括试验验证项目),各个工作项目的工作最大致平衡,每个工作项目都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有特殊要求的或须特别注意的问题也应写明,然后再写估计用的时间、经费、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最后计算完成制定标准工作的总时间和经费,并对解决经费的办法提出建议。 10.编写、审定标准阶段应按哪些程序进行?
答:编写、审定标准工作应按以下三个程序进行:
1)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2)提出标准送审稿;
3)提出标准报批稿;
在这三个工作程序中,根据工作的难易、复杂情况,又可以分为几个小程序,尽量把标准编写完善。 11.如何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答: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是制定标准的基础工作,应尽量做到完备、周密、详细。在程序中主要过程如下:
1)组成起草标准工作组
由制定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物色对此标准内容比较熟识的、有代表性的、有权威的单位组成起草标准工作组。这些单位可以是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监督检验单位等。工作组人员多少、人员比例,依标准内容确定。
2)起草标准工作组商定工作计划
起草标准工作组成立后,先就制定标准的目的、要求、涉及的标准内容、统一认识,然后拟定起草标标准的工作计划。主要的工作项目有:
①拟定标准内容的构成及起草依据
依GB/T1.1要求,拟定标准的构成及其主要内容,如范围、技术内容的各个部分等。
②收集有关资料
收集的资料有:国内外标准资料,包括国际标准、地区标准、国际标准、企业标准等;国内外的生产概况,达到的水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验总结,存在问题,解决办法,有关的科研成果;国内外产品样本、说明书等。
③专题的调查研究
对标准中的关键问题或难点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查研究,务必把问题产生的根源、影响、解决办法等了解清楚,为确定标准内容提供可靠的依据。
④安排试验验证项目
有些技术内容或指标是需要进行试验验证才能确定的,对此,应选择有条件的单位进行试验验证,提出实验验证报告和结论。试验验证前,一般应先拟定试验大纲,确定试验目的、要求、试验对象、试样制备、试验方法,试验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以确保试验、验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上述工作完成后,便可进行整个标准的起草工作,可由一个人起草,也可分成若干部分分别由几个人起草,最后由一个人整理合成,经标准起草工作组讨论后定稿。如有必要,可邀请部分专家进行讨论、修改后定稿。
在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时,还应提出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完成后,应送请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发出征求意见。
4)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发往征求意见的单位应是对本标准有密切关系或比较熟悉的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大专院校、监督检验单位;如是产品标准,还应征求主要经销单位的意见。特别要征求有分歧意见单位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两个月。
发征求意见函时,最好附上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对意见的综合整理和处理。 12.编制说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序,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13.如何确定审查标准的方式是会(议)审(查)还是函审?
答:审查标准的目的是确定标准送审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要求,内容是否全面、完整,依据是否可靠、充分,技术要求和指标是否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等。所以确定审查标准的方式是会审还是函审,是依标准内容涉及的面的大小、技术经济性的重要性,复杂和难以程度,分歧的大小来决定的。一般来说,属下列情况的标准宜用会审:
1)标准内容涉及的行业或专业较多,技术经济意义较大,如基础性标准、影响面广的产品标准、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等。
2)分歧较大的标准。分歧的大小,一般都在征求意见中得到反映,有些是政策性的原则性的分歧,有些是最大的技术性的分歧。有这样的分歧,就适用会审的方式来解决。
3)标准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技术要求不容易下结论,需要集中权威人士来商讨决定的标准。 14.会议纪要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标准审查会结束前,应通过会议纪要,纪要应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的审查结论;
1)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论据。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标准水平对比;
2)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经济效果;
3)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4)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5)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
6)作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7)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建议;
9)其他有关事项。 15.怎样才能开好标准审查会?
答:标准审查会是对标准内容的全面审核与肯定。从标准的标题(名称)起直至最后一个附录都要严格审定,标准中的原则性、政策性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以及所有的分歧,都应在会上通过讨论、协商取得一致。如须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过。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人数,不能超过表决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开好标准审查会,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应在会前一个月将要审查的标准送审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试验验证报告和结果寄给参加查会的人员;必要时,还可将重大分歧和需在会上着重讨论的问题附上。以利充分准备意见,认真讨论。
2)参加审查会的单位、人员应有充分的代表性
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应有生产、使用、科研(包括大专院校)、检验的代表参加,代表构成要合理,使审查会可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中的问题进行讨论,促使标准的内容全面、完整、严密、准确。
3)参加审查会的人员应是标准所属专业的专家、学者
由于标准审查会是最有权威的对标准内容的肯定,所以要求参加会议的代表,应是这方面的专家、学者,用他们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对标准内容进行全面的严格的审定,以确保标准的质量,以及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会议上要充分发扬民主
标准审查会既是学术讨论会,又是标准评价会,所以会上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尽量发表各种不同意见,通过摆事实,讲道德,澄清似是而非的观点,排除各种错误的见解,以求得一致的认识,或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会上仍不能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可交更高层次的权威性会议解决。会上重大的政策性分歧,可请上级部门协助解决。 16.如何组织标准报批文件?
答:会审或函审之后,标准起草单位应进行以下工作:
1)依标准审查会的审查意见和决议,或函审的意见和结论,对标准内容进行细致修改,使标准内容符合会审或函审的要求。对全文重新审核,使之前后连贯、语句通顺、概念清楚、无文字错误。条文序号有变动的,应顺序改正。最后形成国家标准报批稿。
2)随同标准报批稿报批的文件,如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会议纪要、函审单和函审结论、试验验证报告等必须齐全,其中所载与标准报批稿一致。
3)上述文件经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办理报批手续,同时填写《标准申报单》。
4)对上报的打印文件要有专人检查、核对,保证文本文字清晰,文字无误,文件的类别和数量齐全。
5)办文连同批准报批稿及附件报主管单位转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办文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
主管部门报送审批国家标准时,应报送如下材料:
①报送国家标准的公文一份;
②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有插图的要有符合要求的墨线图一份;
③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二份;送审稿及函审单各一份;
④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要附该标准文本(原本或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
⑤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一份。 17. 审查标准中确定技术内容的依据是否充分,主要从哪几方面进行分析?
答:主要考虑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源于以下几方面;
1)采用的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2)国内一些标准中比较成熟的内容;
3)成熟的科研成果;
4)从丰富的实践基础上总结的经验教训;
5)引进并已消化的技术或经验。 18.对报批的制定、修订标准草案、主要进行哪些方面审查?
答:应该进行以下七方面的审查:
1)报批材料是否齐全,文本是否符合出版要求。
2)是否列入计划。
3)是否与有关方面达成协调一致;是否与基础标准协调一致,是否符合有关的法规、政策。
4)是否符合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要求。
5)是否符合制定标准的程序。
6)确定技术内容的依据是否充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是否符合要求。
7)编写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20.同级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确实无法统一时如何处理?
答:同一级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应该是协调一致的。但考虑到我国的某些标准(主要是行业标准)是分别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来制定,鉴于各部门之间的生产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一客观事实,因此在这些标准之间确实存在无法统一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对于这种个别的情况,一方面要逐步提高标准的水平,使他们逐渐达成统一,另一方面要紧紧地限制标准的适用的范围。 21. 如何审查标准的制定程序?
答:标准的制定程序是否完善,是决定该标准能否审查通过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要认真审查标准在制定过程的各个阶段是否符合要求。
首先要看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是否广泛散发给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所收集的意见是否到了妥善处理;其次要看是否邀请了各有关方面专家审查了送审稿,审查的结论是否到了落实;最后要看标准归口单位及主管部门对该标准的处理意见。 22.国家标准是如何批准和出版的?
答:国家标准报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后,要经过下列工作程序才予批准和出版:
1)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部门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
2)通过审查的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认为符合要求,即发文批准、发布,并交中国标准出版社;
3)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23.国家标准修改单的提出和审批程序如何?
答:国家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可用标准修改单来解决。其办法是:
1)依标准修改单的格式,填明修改标准的编号、名称和具体修改条件的序号、修改内容,由标准负责单位备文上报主管部门,如是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批的,则有由该委员会备文,经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转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后,即在《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登。
2)各单位的标准化部门以及标准情报资料单位,应从《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剪下该修改单,贴在相应的标准的具体修改的页面上。这样便是对该标准进行了修改 。 24.制定行业标准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答:制定行业标准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和前面所述的制定标准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大致相同,只是前述的以国家标准为主;在制定行业标准时,应注意是在本行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如情况、特点,征求意见的范围,应以本行业为主;在审查标准时,以邀请本行业有代表性的单位为主,但也不排除邀请本行业外的有权威的专家;在办理各种文件时,文件的种、文件格式和办理方法等也大同小异,只要依据行业标准的情况、特点,作适当的改动即可。 25.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时,可制定地方标准。具体是:
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2)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就以上述范围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为限,不能以一般的标准化对象都作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负责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