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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北美国家标准和法规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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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2 09:09: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国与北美国家标准和法规的异同形成的标准和法规体系不同
  我国强制性标准的法规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国的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的性质,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是企业必须执行的标准,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进入市场的必备条件。
    除强制性标准外的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纺织产品标准大多是推荐性标准。
  我国推荐性标准的自愿性与权威性
    《标准化法》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企业自愿采用的,企业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采用时可以整个标准完整地采用,也可以仅采用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如不执行推荐性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但是,推荐性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就具备了强制性质。例如,卖买双方签订合同时写入的推荐性标准,合同一经生效,生产企业就必须认真执行合同中已经确定了的标准,在该合同覆盖范围内,这个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又如,产品使用说明上标注执行的推荐性标准,是企业对用户的自我声明,承诺企业产品质量达到了该推荐性标准的水平。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必须严格执行该产品标准。
    现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有一定的认知度和权威性,企业采用这些标准实际上也是获得用户和市场认可的有效捷径。正确理解推荐性的含意,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对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北美以技术法规发布要求
    以美国为例,其技术法规比较健全和完善,《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是美国联邦注册办公室根据法律要求定期整理收录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有法定效力的美国全部永久性规则。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制定强制执行各种反垄断和消费者保护法,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The U.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简称CPSC)制定规定和管理市场上涉及纺织品和服装等约15000种消费者的安全。一般,以法规及配套条例的方式,详尽地规定了:法规或条例的定义和范围、法规或条例的要求、违反法规或条例的情况、法规或条例的实施和罚则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北美技术标准的自愿性
    美国国家几乎没有直接发布纺织品和服装的标准,生产和销售商熟悉的纺织品标准是以美国试验材料协会标准ASTM为代表。而加拿大则有国家发布的标准CAN。这些标准均属自愿性的,除法规引用的标准外,一般,是否采纳,由供需双方合同确定。
标准和法规所涵盖的主要内容相同
    我国、美国和加拿大有关纺织品的标准和法规,不论其形式,单纯从内容上大致分为以下3类:
第1类:试验方法和产品性能质量要求
第2类:纺织品和服装维护标签和纤维含量标签
第3类:产品的阻燃性能要求
    第1类纺织品的试验方法和产品性能产品质量要求,我国的国家和纺织行业的推荐性标准表述的就是这类内容,美国和加拿大的标准也基本属于此类。
    第2类是纺织品和服装的标签要求,在我国是强制性标准,在美国和加拿大则是以法规和条例的形式出现,国内外的形式不同,但实施的力度基本相同,都是强制实施手段。
    第3类为产品的阻燃性能要求,在我国一般体现在标准内(有强制性标准,也有推荐性标准),内容没有涵盖实施要求。而美国和加拿大则是以法规的形式表现这些内容。
  标准的构成和作用不同
(1)我国的产品标准为企业生产和贸易提供了技术依据
    我国大多数的纺织产品标准的职能是用以组织生产的依据,从指导企业生产的角度的需要来确定。从现有标准形成的格局来看,以原料或工艺划分产品标准,主要分为棉纺织印染、毛纺织品、麻纺织品、丝产品、针织品、线带、化纤、色织布。
(2)国外的产品标准为贸易签订合同提供了技术支撑
    北美将国家层面上的公开标准作为交货、验收的技术依据。这些标准从指导用户购买产品的角度和需要来制定,技术内容比较简明、笼统、灵活。一般,产品标准是按最终用途制定的,仅规定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如ASTM。对大量的产品而言,国外是没有国家标准的,主要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用途或购货方给予的价格,与购货方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产品的规格、检验规则、包装等内容。他们的公司(企业)标准才是组织生产的技术依据。
  标准的内容和水平有所差异
    美国和加拿大的面料标准主要包括内在质量要求及其试验方法,根据最终用途制定的面料标准,考核项目更接近于服用实际,如纱线滑移阻力、干洗尺寸变化率、耐光色牢度、织物平整度等。对于产品的品种和规格、外观质量、缝制要求、包装、检验规则等一般在合同中补充规定。
    为了便于企业生产,我国的面料标准一般都规定的比较具体,包括了对产品品种和规格的规定、产品原材料比例的限定、对应于不同原料和工艺而设定的考核指标、企业自检和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和方法、产品的包装方式和标志式样等。这样的标准对能对号入座者非常适用,就像是制定了企业标准,使用非常便利。
    一般,美国和加拿大的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就是产品质量的最低限度要求,就是我们所理解的合格线。在为数很少的标准中,根据产品的用途,规定有不同等级的指标,表面上与我们的不同等级类似,但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的标准大多数设定有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等级,并且与产品的品质高低有密切关系,与产品的用途关联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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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5 17:02: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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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21:38:3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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