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2006-01-01
适用产品范围:自带电池的儿童玩具,带蓄电池的电动童车玩具
主要内容:严格限制电池水银含量及提升旧电池收集与循环再造,减少甚至完全防止电池与蓄电池释出含有害物质的废料,及确保分类收集各种旧电池与蓄电池,以便回收其中某些物料,同时减少废料最终排放。指令涵盖各种电池、蓄电池及装有这类电池的电器。
欧盟条例的内容主要有三点:
a) 禁止销售水银含量占重量万分之五的有关产品,钮扣型电池及蓄电池除外;
b) 禁止销售水银含量占重量2%以上的钮扣型电池,及装有这类产品的电器;
c) 到2008年1月1日,全面禁止销售含镉量千分之二以上的钮扣型电池及蓄电池,及装有这类电池的有关产品。
指令规定确定所有电池、蓄电池和电池包装上都有适当的标记,清楚印明“不可弃置在垃圾桶”的标记。若产品含镉量及汞量超出限制,或含铅量多于0.1%,须加化学标识。
有关草案还要求分开收集电池及回收有用物料的规定,最终令产品供应商成本进一步增加。而到2004年底,欧盟成员国必须达到分开回收电池的目标,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率要达到75%,工业及汽车电池与蓄电池的回收率要达到95%。
在循环再用方面,草案建议在2004年12月21日之前,成员国处理收集到的已用电池及蓄电池所及物料时,起码要将其中55%循环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