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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议院通过《消费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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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3-24 09:05: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国众议院最近以407比0的赞成票全数通过了《消费品安全现代化法案》——据称是1972年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 成立以来最严厉的消费者保护法规。下一步,该法案正等待参议院的通过,预计最快将于2008年初进行审议。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含铅和涂料含量的儿童产品实施限制:
1. 对12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的含铅量进行限制。该规定将分阶段实施,最终产品所有可接触到的部件(并非仅仅表面涂层)中总铅含量的限值将由占重量的百万分之600 (ppm)降低至百万分之100 (ppm)。阶段性限值为:
o 法案生效180天后百万分之600 (ppm);
o 法案生效两年后百万分之300 (ppm);
o 法案生效四年后百万分之100 (ppm)。
2. 修改16 CFR 1303.1:
o 将含铅涂料的限值从0.06%降低至0.009%;
o 将上述标准的限制范围扩展至所有儿童产品;
o 将儿童产品和家具的涂料及表面涂层中铅的限值降至0.009 毫克/平方厘米(mg/cm²)。
儿童产品的第三方认证:
儿童产品在上市销售前必须由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铅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测试。从该法案生效一年后起,所有儿童产品的生产商和自有品牌商应该:
将产品送交经认可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关测试;
提供能够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或法规的证书。
儿童产品应贴置便于产品追溯的标签:
法案生效1年后,制造商应在儿童产品及包装上贴置清晰的标签,便于产品的召回。
婴幼儿耐用品的安全标准和消费者登记制:
该法案要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所有现行的婴幼儿耐用品自愿性安全标准进行重视审议。最迟在该法案生效一年后,上述产品的制造商应:
1. 向消费者提供邮资已付的登记表格;并且
2. 在每件产品上贴置持久的标签,标注制造商的联络信息。
“耐用性婴幼儿产品”是指5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以下产品:
(i) 标准尺寸和非标准尺寸的婴儿床;
(ii) 幼儿床;
(iii) 汽车椅;
(iv) 高脚椅、升高椅、悬挂椅;
(v) 沐浴椅;
(vi) 围护儿童用的围栏和门等;
(vii) 游乐园;
(viii) 固定的活动区;
(ix) 婴儿背带;
(x) 婴儿车;
(xi) 学步车;
(xii) 秋千;以及
(xiii) 摇篮车和摇篮。
互联网和产品推销目录中玩具广告的标签要求:
对于需要警告提示的玩具、游戏器具、汽球、小球或弹球等,其互联网广告、推销目录或宣传资料中,产品本身或产品旁边应贴置警告提示。
有关磁铁的特殊规定:
法案要求对现行的自愿性玩具标准(ASTM F963-07)进行重视审议,从危险的磁铁开始,如果现行标准不够完善,则必须实施强制性标准。最迟在该法案生效两年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应向国会汇报是否将:
1. 要求制造商对其所有玩具产品进行ASTM F963-07标准的测试;或者
2. 发布类似或更加严厉的法规和标准。
禁止销售和出口被召回的产品:
该法案禁止出口以下产品:
1. 违反美国消费品安全法规的产品;
2. 需要强制或自愿召回的产品;
3. 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产品;或者
4. 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
同样,该法案禁止此类产品在美国境内的销售。
2#
发表于 2008-3-24 13:26:11 | 只看该作者
good, thanks
3#
发表于 2008-3-27 11:28:18 | 只看该作者
thanks a lot .
4#
发表于 2008-3-27 22:03:44 | 只看该作者
thanks!
5#
发表于 2008-3-27 23:0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dilly 的帖子

6#
发表于 2008-3-28 00:02:05 | 只看该作者
please give  me
7#
发表于 2008-4-2 16:27:29 | 只看该作者
还有下文吗?
8#
发表于 2008-5-10 06:33:02 | 只看该作者
THANK
9#
发表于 2011-5-5 09:51:17 | 只看该作者
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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