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劳动合同有效期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若在2008 年後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仅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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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但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而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退休,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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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案一∶一名己录用5年的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个一年固定期限合同,随後续约一次,其後合同终止。案二∶与案一同样情况,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续约一次後,签订无固定合同,而一年後解除合同。以上两案例的经济补偿处理方法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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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案一∶用人单位须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案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即为8年,用人单位须支付8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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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者工资在该地区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也设有12年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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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於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依照规定的年限,即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他情况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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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每年均签定一个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当中列明期满发放经济补偿,在续订两次合同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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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的约定,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等,合同才能终止。就上述例子,劳动者的工龄为3年,用人单位仍须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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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用人单位能否以年金,公积金等代替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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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能。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规定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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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用人单位停止录用已经退休的反聘人员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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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停止聘用已经退休的反聘人员不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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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任何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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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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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经济补偿规定所涉及的工资,是否包括住房和膳食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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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若企业以服务形式为员工提供住房和膳食,向员工收取费用,员工有权选择采用这等服务与否,住房和膳食开支当包括在工资内。若企业以福利形式为员工提供上述服务,住房和膳食则不包括在工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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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就有关经济补偿规定所涉及的工资,是否包括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私下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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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没有在劳动合同约定的私下花红并不是工资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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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所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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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就住房公积金,劳动者缴付的那部份计算在工资内,用人单位缴付的那部份则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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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有的企业有一些工龄较长的员工,如果10年、20年後,员工接近退休年龄,通过一些手段博取离开公司以取得补偿金,那对企业是很大一笔负担。企业该如何准备一笔基金,以在类似的情况出现时给员工补偿,而不至於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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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员工接近退休,企业可留用至其退休而不用给补偿金。劳动合同在於规范企业、员工遵守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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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公司之前与员工「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并约定每年合同结束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合同结束的补偿,是否可认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或者说,之前工龄已买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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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双方的此类约定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年终给多员工一个月工资并不能算做补偿金,也并不代表之前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之前的工龄也并不算买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即使双方都同意,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工龄的结束应以公司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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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员工同意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是否可双方约定超过36小时的加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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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属违法。同时,加班超过36小时的话,也必须为员工支付按有关规定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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