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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总会员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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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2:44: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

问∶
劳动合同有效期跨越2008年1月1日的,若在2008 年後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仅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做计算?

答∶
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11起计算。

但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而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退休,用人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97条)

问∶
案一∶一名己录用5年的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个一年固定期限合同,随後续约一次,其後合同终止。案二∶与案一同样情况,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续约一次後,签订无固定合同,而一年後解除合同。以上两案例的经济补偿处理方法是怎样?

答∶
案一∶用人单位须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案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即为8年,用人单位须支付8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问∶
劳动者工资在该地区平均工资三倍以下的,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也设有12年的上限?

答∶
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於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才依照规定的年限,即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他情况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问∶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每年均签定一个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当中列明期满发放经济补偿,在续订两次合同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仍须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的约定,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等,合同才能终止。就上述例子,劳动者的工龄为3年,用人单位仍须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问∶
用人单位能否以年金,公积金等代替经济补偿?

答∶
不能。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支付规定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问∶
用人单位停止录用已经退休的反聘人员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

答∶
停止聘用已经退休的反聘人员不须支付经济补偿。

问∶
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任何罚则?

答∶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
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经济补偿规定所涉及的工资,是否包括住房和膳食津贴?

答∶
若企业以服务形式为员工提供住房和膳食,向员工收取费用,员工有权选择采用这等服务与否,住房和膳食开支当包括在工资内。若企业以福利形式为员工提供上述服务,住房和膳食则不包括在工资内。

问∶
就有关经济补偿规定所涉及的工资,是否包括企业向员工发放的私下花红?

答∶
没有在劳动合同约定的私下花红并不是工资的一部份。

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所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

答∶
就住房公积金,劳动者缴付的那部份计算在工资内,用人单位缴付的那部份则不计算在内。

问∶
有的企业有一些工龄较长的员工,如果10年、20年後,员工接近退休年龄,通过一些手段博取离开公司以取得补偿金,那对企业是很大一笔负担。企业该如何准备一笔基金,以在类似的情况出现时给员工补偿,而不至於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

答∶
员工接近退休,企业可留用至其退休而不用给补偿金。劳动合同在於规范企业、员工遵守规章制度。

问∶
如公司之前与员工「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并约定每年合同结束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合同结束的补偿,是否可认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或者说,之前工龄已买断?

答∶
双方的此类约定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年终给多员工一个月工资并不能算做补偿金,也并不代表之前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之前的工龄也并不算买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即使双方都同意,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工龄的结束应以公司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之日为准。

问∶
员工同意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是否可双方约定超过36小时的加班期限?

答∶
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属违法。同时,加班超过36小时的话,也必须为员工支付按有关规定的加班工资。



劳动者工龄的计算

问∶
劳动者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後,间隔一段时间被同一用人单位重新聘用,劳动者的工龄是否引起中断?间隔多长时间才引起工龄中断?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工龄应如何计算?

答∶
国家就劳动合同的连续性问题,仍在商讨,未有定案。


问∶
如何界定工龄及劳动合同的“连续性”?劳动者在不同时期连续为同一集团下的不同公司工作,其工龄应该分开计算还是合并连续计算?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被视爲“连续合同”?

答∶
关於劳动者在不同时期为同一集团下的不同法人单位工作,每个行业有行业的规定,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通常而言,如果劳动者在前一个工作单位没有领过经济补偿金,那最後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应该合并计算之前的工龄。如劳动者在前一个工作单位已经领过经济补偿金,则其工龄可分开计算。



无固定合同

问∶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一个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合同,之後续约一次,用人单位能否让劳动合同期满,而不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答∶
在续约一次後,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否的主动权在劳动者一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於2008年前签定一个年期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固定期限合同,期满与劳动者续订固定期限合同,及後续约是否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2008年1月1日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开始计算。在上述例子,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次,因此再续约时毋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问∶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超过20年,但劳动者拒绝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何对策?

答∶
据关於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社会保险的缴纳

问∶
关於社会保险的缴纳范围和缴纳比例,国家、省和地方政府的规定不一,在现实操作中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不尽相同。目前出台的劳动合同样本中,都未明确用人单位究竟应按照哪一种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方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与省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一致,应该按照何种标准缴纳?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法是依哪个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是劳动者工资的全数还是基本工资?如公司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构成违法?如果员工与公司协议商定按照最低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该等协议是否有效?

答∶
关於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能以最低工资计算。即使员工与公司另有协议,此等协议也属无效。

职工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徵养老保险费,低於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问∶
企业须否为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

答∶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毋须为非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合同样本的使用和效力

问∶
目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广东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如广州市、东莞市)纷纷出台了劳动合同样本,并向用人单位推广。各种合同样本内容及形式有所不同,此类合同样本是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使用,还是作爲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的参考?各地的劳动合同样本内容不一,比如广州市、东莞市的样本和广东省的样本就有很大不同。用人单位应该参考哪一个版本?

答∶
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 ),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企业可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审查。



集体合同

问∶
劳动合同法虽然对集体合同做出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什情况下需要与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如何变更、终止、解除?集体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涉不涉及经济补偿金?

答∶
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就工资、工时及劳工保护等签订集体合同。现时并没有法规规定企业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但国家正积极推动有关建议。集体合同按条款变更、终止或解除,而集体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不涉及经济补偿。





加班协议

问∶
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让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超过劳动法的规定?若加班协议获劳动部门审批,协议是否合法?

答∶
用人单位元由於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後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一般来说,因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劳动部门可能批准用人单位於某一段时间延长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的规定,但是每月仍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者离职

问∶
若劳动者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否追讨赔偿?

答∶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不能向离职的劳动者追讨赔偿。除劳动者的离职对用人单位构成损失,用人单位才可要求赔偿。

评分

参与人数 1金币 +4 威望 +8 收起 理由
laohuamao + 4 + 8 很实用也很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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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1-18 23:44:33 | 只看该作者
很实用很权威,谢谢LZ了。
3#
发表于 2008-1-21 23:12:05 | 只看该作者
谢谢LZ
学习
4#
发表于 2008-2-13 16:13:19 | 只看该作者
Thank you very m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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