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施,各地企业的反应就闹得沸沸扬扬,你在签约过程又会碰到些什么样的问题,以下是本人刚刚经历过的签约历程,如果是你,又会怎么处理呢?
早几天,已收到HR电话通知,本月28日或29日回公司国内办事处签订新的合同,昨天回去时,就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这也是意料之中的).
1.我们的合约原来是一年一签,有一条是明确说明,每年按员工的表现,公司的效益等作调整.
2.每年的11月全公司的员工都会做一份评估表,有自已给自已的评价,上司给员工的评价,到人力部的评价,然后给老板作加薪依据(按以公司以往的惯例,每年的4月是公司加薪的月份,但今天因国内新劳动法的影响,传说会在元月份加薪,但没有正式的通知).
3.这次新合约因为新劳动法的关系,国内员工全部改为三年一约(呵呵,签两次后全换)
4.我的原合约是11月底到期,新的合约订约时间也是从2007,12.1-2010.11.30共36个月.
问题在争议在于: 新的合约的薪水还是原来的薪水,还没有调整,也没有确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幅度.
A.上司告诉我(电话形式)已经向高层申请过,会加薪,时间可能会随大家一起,从元月开始调整(答案只是可能,因为直接上司只有提议权,没有决定权),也说我在约签时可以自已争取.
B.负责办理续约的HR说合约是从12月1日开始,加薪可能要到元月开始(也是可能),加薪的幅度是不知道,老板还没有做到决定,要等到元月份的薪水可来,才知道各人的加薪幅度.
C.本人提出的异议是:在新的合约中没有薪水是原来的薪水,加薪后的薪水或何时加薪没休现出来,本人的合同在11月底已经到期,现在合签已经拖了快一个月时间,(这个因公司的运作问题,我也没有异议),但现在签约也是签未来三年的合约,为何还不能休现到加薪之后的薪水,我要求在签约前明确地知道加薪的时间及幅度(哪怕是到5月或6月,哪怕是没有加).
HR一再说应该在一月份出粮时就会知道到加薪幅度,现在老板还没有公开,我们不能知道新的薪水.(中间她问过我如果还有加薪,我会怎样处理,我回答是协商到有结果后再签),如果一定要等到出粮才可以知道是否加薪(还不确定是不是元月份加呢),我就等到出了粮才签,反正也拖了快一个月了,也不在乎再拖一个月.
这样,她急了,说如果现在不签,元月出粮了,如果没加或加得不满意,有劳动纠纷,公司因没和我签约会要付双薪),期间,她也把这个利害关系告知了香港的HR.
香港的HR要她要求我在合同上做签收,意思是我收到合约,自已不签,不是公司不与我签,还说按新的劳动法如果7天之内不签,算是自动离职(我对新劳动法没去研究,不知道是否真的有这一项). 我在新的合签上做了签收,但签收后面做了个备注:因调薪问题未解决,暂不签约)
我当时也没耐心了(双方的都差不多出现疆局,她说加薪的事她做不了主,我说我很清楚她做不了主,我要找做得了主的人搞清楚才签,), 我给她的答复是,就是算我自动离职,我也不会在调薪的问题没解决之前签约.我在她的新合同上做了签收和备注,离开了公司回家(也到下班时间了).
坐上车上还没到半个小时,HR的电话来,电话中告诉我,我走了以后,她又再次和香港HR做了沟通,香港的HR才拿着我的合同急急忙忙去找老板,老板答应在元月份调整,加幅是10%(事后知道是公司一级加幅)这些可以在合同里休现到,问我是否满意,如果不满意还可以商量(这就不知是真是假),如果满意,今天就回去签约.
新的合约是签下来了,薪水加幅也算满意了,但心里一点也轻松不起了,从上司的口中知道,因我的事件,香港公司传开锅了,可能是历史以来,没有员工做这样的要求,更有人说是我不相信公司,对公司有成见才会这样坚持.我的做法错了吗,要求过份吗?
在这个新法的实施过程,在每次的签约过程,做为弱体的我们,有多少人坚持到自已的权益,有多少人也想为坚持连工作也没了.就算赢也不轻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