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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翻译好合同的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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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08:4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发现好多朋友在翻译合同时遇到难题。其实,英文文书大多触类旁通,只要掌握了其中一些要领,就会翻译自由。为此,我特意收集了一些阅读英文文书的技巧,希望大家在空闲时候,能静下心来细细阅读。

英文文书翻译中要点



为了标明文件的功能,大部份的英文文件会在第一页或文件起始处加上名称,例如
"Business Plan"
(营业计画书,非合约),"Investment Proposal"(投资说明书,
非合约),"Minutes of Board"(董事会议事录,非合约),"License Agreement"
(授权合约)等等。适当的文件名称通常也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其是否属于英文合约,以

及该合约的类型。常见的英文合约名称类型可分为下列三大类:
一、合约书(Contract; Agreement
文件名称若直接标明"Contract""Agreement",则该份文件通常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
的主要合约本体。例如在较为复杂的股权买卖交易中,可能包括有许多复杂的合约关
系,如股权买卖合约书(Share Purchase Agreement)、出售股权者竞业禁止之同意书
Consent)、优先购买权人之弃权书(Waiver)等。在阅读整份买卖文件时,我们若
要知道双方主要的交易条件,就应从标明为"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的文件内来寻
找。
二、意愿书(Letter of Intent
文件名称若标明为"Letter of Intent""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简称"MOU"
;有人翻译为「合作备忘录」),甚至只称为"Memorandum",通常即为中文所称的「意

愿书」。
在架构繁复的合作或交易中,当事人在正式建立合约关系前,需要有许多准备工作。例
如在股权买卖合约订立前,买方可能希望对于公司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便于合约中安
排适当条款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卖方对买方所提出的种种问题及要求,也需要时间来研
究解决。由于这个过程是在双方签订买卖合约之前,这时候还没有一个买卖合约来规范
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交易实务上,发展出签署「意愿书」的安排,来为买卖双方建
立简单的法律关系,使双方能以这个法律关系为基础,来进行签订股权买卖合约的前置
作业。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意愿书只是声明双方的交易或合作意愿而已,对双方当事人并无拘
束力可言,这样的观念可能需要做一个修正。因为意愿书除了声明双方愿意就特定事项
合作或进行交易的意旨外,意愿书也同时可能会就交易的准备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做出约定。以股权买卖意愿书为例,买卖双方并不因为签了意愿书而发生买卖股权的权
利义务,但是卖方可能因为签署了意愿书,就发生了提供公司信息的义务,而意愿书中
也可能载有买方取得信息后的保密义务,这几项条款确有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效果。因
此,不宜因为文件的名称是意愿书,就认为其内容并无拘束力,而应由其中个别条款的
记载来判断其性质。
三、其它书函(Letter; Waiver; Guaranty; Power of Attorney
简短英文合约,常常用"Letter"(函),"Waiver"(弃权书),"Guaranty"(保证
书),"Power of Attorney"(委任书)等简单明确的单字作为合约的名称,由于此类
合约的外表型式通常很像一封英文信函,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书函类的合约。相对于
"Agreement"
"Contract"类的合约,书函类的合约虽然通常系具有补充或附属的性
质,但是书函类的合约对双方当事人亦有完全的拘束力。
例如A公司向B银行借款,请C公司做保证人,通常会由A公司与B银行签署一份总约定书
General Agreement),做为双方往来的主要依据,再由C公司签署一份保证书
Guaranty)给B银行,而B银行每次拨款时,会发出一份授信书(Credit Letter
Facility Letter
)给A公司,授信书上会载明授信额度,作为A公司申请拨款的依据。
由本例中三份合约可以看出,General Agreement系授信的主要依据,A公司和B银行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General Agreement来规范,而GuarantyCredit Letter均为附
属在General Agreement架构下的小合约。C公司因签署了Guaranty,因此对B银行负有
保证义务,B银行因为签署了Credit Letter,因此对A公司就发生了拨款的义务。
本书撰写的方式,是针对名称为"Agreement""Contract"类型的文件做阅读方法的说
明,其原因即在于此类文件的合约架构复杂而内容完整,读者若能掌握阅读此类合约的
要领,阅读其它类型的英文合约时自然就能够畅行无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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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08:48:44 | 只看该作者
英文合约的特色
这一节所要谈的英文合约的特色,其实也就是阅读英文合约的困难之处。首先,英文合
约和中文合约比较起来,总是显得又臭又长,让人一开始就产生抗拒的心理,也不知道
从何着手。其次,不但整份合约的篇幅可观,里面每个句子也经常拖了好几行,甚至几
页都很有可能。最后,也是最令人头痛的,是有一大堆「古早时候」的制式用语,长久
法学传统累积的结果,虽然或许可以显现其庄严慎重,却是阅读或使用合约者的痛苦来
源。
以下就针对这些英文合约这几点特色分别说明,作一些心理准备工作,并且尝试提供几
个可能有所帮助的建议。
一、又臭又长的英文合约
印象里的英文合约,总是密密麻麻的字母,铺满了一页又一页,最后订成厚厚的一大
本,让人看了就倒胃口,怨叹英文合约为什么一定要这么长呢?老一辈的人这时候就会
说,外国人总是不比中国人,中国人最讲「诚信」了,做生意拍拍胸脯一句话就包在我
身上,签约、盖章做什么?
这个说法在今天还成不成立,或者古代到底是不是真的这样,由于作者并无纵横古今中
外的生活经验,不敢表示任何意见。我们要说明的,是英文合约的规模老是看起来比中
文合约庞大,可能有其法学历史上的原因,那就是英美法系的本质:「不成文法」。
英美法学基本上架构在自古以来发生的一个个案例,所谓的"case law"就是指这种背
景,与我们所熟悉大陆法系的"statutory law",法律成文化的传统很不一样。虽然现
在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已经进行许多法律的成文化工作,但是规模仍然不及大陆法
系国家,并且许多成文化法规也仅限于宣示或参考的性质(例如美国American Law
Institution所编撰的Restatement,虽然越来越常被法官引用,但是却没有一定的法律
拘束力)。英美社会里人与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比较欠缺这些成文的法规作为依
据,自然就比较需要运用所谓的「私法自治原则」,把可能产生疑义的问题一股脑全部
写进私人合约里面了,以免因一时「偷懒」少写了一两个字,造成无穷无尽的后患。
针对英文合约篇幅冗长的特色,作者要说明以下几个概念,希望能够稍微减轻你的负担
与痛苦:
1.妥善利用条款标题:如果合约里的每个条款前面都有加上标题,阅读的负担可说减少
了一大半。尤其你手中拿着这本书,可以利用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先把合约
支解成四大部份,其中主文的部份又可以再依照第贰编的内容作更细的分类。把一件大
工程分割成好几个小部份,从人类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应该容易接受得多。万一合约撰
写人没有加标题,也建议读者尽量尝试自己作注记,应该对合约的掌握与理解有很大的
帮助。

2.一个条款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合约的最小单位是「条款」(clause)。英文合
约使用的单位可能有"article"、"section"、"paragraph",甚至还可以分
"sub-section"、"sub-paragraph"等等。但是基本上一个段落应该就是一个"clause",
严谨的合约撰写人应该遵守「一个clause只规范一项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所以如果
能够找到每个clause要规范的这一个法律关系,标示出来,也对阅读合约大有帮助。

3.定义条款与附件的处理:规模庞大的合约里,定义条款与附件很可能占去可观的篇
幅,但是在首次阅读合约的时候,这两部份可能都是可以暂时被忽略的。详细的处理办
法,请参阅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拾陆「合约的附件」以及第参编之拾柒「将本文
及附件分开处理」等合约阅读技巧。
二、永远等不到的句点
「子句」是中学英文文法教材里的一大重点,也是英文作为一种语文比较特殊的地方,
中文里面似乎没有真正可以相比拟的概念。英文合约里就大量地展现了英文的这个特
色,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以用一连串的子句,让一个句子长得让人受不了,让人一
边阅读那没完没了的句子,一边不禁咒骂那小小的句点为何还不出现在眼前。
这时候除了像高中时代一样,细心分析各个子句间的关系,寻找条款的规范要点究竟何
在以外,大概也没有什么其它的法宝了。但是要告诉读者的是,这种子句堆砌的合约撰
写方式,事实上早就已经过时了,合约是拿来实际运用的,而非用来吓人或卖弄的,律
师站在服务的角度,写出手的东西应该以客户与对造能够了解为基础,才能进一步进行
谈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确因为文字结构的复杂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扰,大可以直接请
教撰写合约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适当的修改。
三、奇奇怪怪的单字
最后要谈的这个部份,应该是很多初次接触英文合约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约
里老出现一些似曾相识,看起来不太难,但放在句子里面又不知道怎么解释的单字。例
"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还
是不太懂。有时候把这些字拿掉,好象对整个条款也没有什么影响,但是有时候因为卡
在这些单字上面,就抓不到合约条款的意思,或意思整个都不一样了。
英文合约里的这些传统用语,有些是为了避免重复,让文字精简一点,例如"hereto"
"thereof"
"the same"等等,都属于这类的用语。因为它们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
已经提过的概念,因此对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编下一节「英文
合约的传统用语」就要说明如何正确地解读这些单字,找出它们所代表的意义。
另外一些传统用语,则是像中文里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没有意义的虚字,或者
仅是合约里的「制式」用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中文合约
的最后一句话通常会说「恐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这句话不写进合约里,也不会
有什么关系。而英文合约的最后则通常出现"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样,来表
示类似的意思。本书将于介绍各种条款时,于适当的地方一并整理这些用语,增加读者
对他们的认识。
事实上,在以英文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当中,律师们对于这些传统用语大多已经抱持负面
的态度,不少人用"archaic"(古老、过时、不适用)这种字眼来形容,表示应该用白
话、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来代替。不过这终究属于比较新的主张和趋势,目前几乎所
有在台湾可以接触到的英文合约,都仍然掺杂有大量的这些传统用语,因此对它们作一
定程度的了解,还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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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08:50:13 | 只看该作者
英文合约的结构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约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主文条款及结尾辞四大部份。「标题」
在开宗明义地显示合约的性质;「序文」是用最简单的说明,大略介绍合约订立的背景
;「主文条款」里包括依各种合约性质的不同而约定的特殊条款,以及不论何种类型合
约都会出现的一般条款;最后「结尾辞」则是当事人签名前的一段文字,为整份合约画
下句点。以下分别就此四部份为说明。

一、合约的标题
英文合约和中文合约都一样,标题并不是一定要有的,因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用合
约内容的各个条款来判断,标题基本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但为方便辨识的考量,合约
撰写人通常都会依照合约性质,在合约首页的最上方给予一个适当的标题,例如"Share
Purchase Agreement"(股份收购合约)、"Joint Venture Agreement"(合资合约)、
"Loan Agreement"(贷款合约)、 "Distribution Agreement"(经销合约)、
"License Agreement"(授权合约)等等。
至于标题中可能使用的 "agreement" 、 "contract" 、 "letter" 、
"memorandum" 、 "understanding" 等各式各样的名称,有哪些意义相同,哪些在法律
上可能有不同的拘束力,则请参阅第壹编之壹「英文合约的名称」一节,不再赘述。

二、合约的序文
英文合约在标题之后,各式各样的条款出现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一般而言
不会占去太多的篇幅,目的在很简略地介绍合约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
景,让阅读合约的人在接触冗长复杂的主文前,先有一个基础的认识与心理准备。
详细来说,序文通常又分作以下两个段落:第一部份文字叫做 "commencement" ,也就
是合约的「开场白」,内容在说明合约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的国籍与住所或主营
业所、订约日期等等。
Thi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 is made on the 3rd day of May, 1991 by and
between&:
(1) ENTERPRISES HOJAEC SA, a company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France and having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89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 and
(2) Mark Gilbert Handerson, an individual with national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assport No.12345678), residing at 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本股份收购契约订立于公元一九九一年五月三日,双方当事人为:
(1) 依法国法律组织设立的ENTERPRISES HOJAEC SA公司, 注册所在地为48 rue
Albert Thomas, 75010 Paris,与
(2) 美国籍的Mark Gilbert Handerson (护照号码12345678 ),居住于2199 Palm
Street, Pleasant Hill, California 94509, USA。
& by and between
要表示合约是由哪些当事人所订定,英文中通常会说"This Agreement is made by and
between...",用"by"来表示合约「被谁订定」,"between"来表示「谁与谁之间的合
意」。如果当事人不只两个,也可以用"by and among"来代替。
& organized and existing
合约开场白里要说明当事人的国籍,在自然人的情况下可以用"a national of ..."或
"an individual with the nationality of ..."来表示,如果是法人组织多半使用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这样的字眼,其中"organized"也
可以用"incorporated"来代替。
& registered office
"registered office"是指一个公司的「注册所在地」,它和"principal office" ,即
「主营业所」并不一定位于同一个地方。举例来说,现在台湾很多本土企业基于税务与
方便性的考量,流行在海外几个特定的地方,例如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简称"BVI")成立所谓的「纸上公司」("paper company"),此时这个公司
必须在BVI「当地」设有一个registered office,但是公司的principal office则可能
不在BVI,而位于台湾本土,因为公司一切的业务经营实际上都在台湾进行。
第二部份叫做"Recitals"或"Preambles",是由数个以"Whereas"字样开头的句子所组合
而成(这些句子俗称为"Whereas Clauses" 。 "Whereas"的本义是"When in fact"、
"considering that"、或"that being the case"的意思,所以"Whereas Clauses"就表
示当事人乃是在本于对这些事实(例如订约的目的、背景来由等)的共同认识,订立此
合约。以下是一个经销契约(Distribution Agreement)的Whereas Clauses,很简单
明了地叙述制造商与经销商双方合作的意愿。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engaged in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the
Products;
Whereas, Manufacturer is desirous of selling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Whereas, Distributor is engaged in the im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the
related products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and
Whereas, Distributor is desirous of becoming a distributor of the Products
in the Territory.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Manufacturer", "Products", "Territory", and "Distributor" are all to be
defined in other parts of the contract.)
制造人乃从事本商品制造之公司。
制造人希望在经销区域进行本商品之销售。
销售人乃在经销区域从事与本商品相关商品进口与销售之公司。
销售人希望能在经销区域代销本商品。
基于以上之认识,双方当事人遂就下列各事项达成协议:
(*文中提到的「制造人」、「本商品」、「经销区域」及「经销商」都应该在合约的
其它部份加以定义。)请参照本书第贰编之伍「定义条款」。
& 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紧接在一串whereas clauses之后,会出现类似上例中的"Now Therefore,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这样一句话,目的在提醒阅读合约的人,真正规范订约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在这句话之后就要开始了,也就是说,这句话(一般称为
"operative part")是序文与主文之间的桥梁,在此之前为订约背景事实的叙述,在此
之后则为关于交易关系的实体约定。
实务上常见者,当事人签署一份合约之后,因为对同一交易事件还有后续的约定未及于
该合约记载清楚,于是再另外作成第二份合约,作为先前合约的补充条款
(supplemental clauses)。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第二份合约中,就会在Whereas
Clauses 说明其缔约的来由与补充的性质。例如:
WHEREAS, this Agreement is supplemental to an agreement dated 5 December
1989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his Agreement ("the Principal Agreement") under
which the Purchaser agreed to buy certain assets of the Vendor for an
aggregate sum of £3 million.
本合约是为补充双方当事人前于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业已缔结之合约(以下称
「主合约」)所订立,买方于主合约中同意向卖方购买总价值三百万英镑的资产。

三、主文条款
各式各样的主文条款是合约中最核心的部份,也是篇幅最大的部份,与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例如买卖契约中一定要有价金、标的物等约定,合
资契约中一定要约定各股东间的出资比例,授权契约一定要谈到授权范围等等,这些都
是主文部份要详细记载的。
本书拟将英文合约中的主文条款大分为两类:「特殊条款」与「一般条款」。所谓「特
殊条款」指的是只有在某些特定性质的合约中才会出现的条款,例如合资契约中通常会
约定当事人合资成立的公司由谁来管理,董事与监察人由谁来担任等等问题,但是抵押
契约就不会有这些约定。反过来说,抵押契约中一定要记载的抵押品项目、抵押期限等
等,在合资契约中就不会出现。诸如此类的「特殊条款」将留待本书之后续-「进阶
篇」来详细介绍。
相对于「特殊条款」的所谓「一般条款」,指的是不论合约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约
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管辖法院的约定、保密条款、准据法条款等等,将于本书第贰
编中详细介绍,在此亦不赘述。

四、合约的结尾辞
英文合约架构中的最后一个部份就是结尾辞与当事人的签名。所谓「结尾辞」指的是在
当事人签名之前经常会出现一段文字,除了表明签名人确实有签名的正当权限外,还会
载明签名的日期。至于签名栏的部份,如果当事人是公司的话,除了要盖公司印鉴以
外,还要有代表人的签名,并且通常会注明代表人的职称(title)。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ereto have caused this Agreement to be
executed by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on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By: By:
Title: Title:
本约由被授权之人,于本约序文所记载日期,代表双方当事人缔结之,特此为证。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代表人:
职称: 职称:
& IN WITNESS WHEREOF
这三个字是英文合约结尾辞的标准模式,就权利义务的规范上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功能或
意义,与中文合约里最后通常会记载的「恐口说无凭,特立本约为证」很类似,有时候
会用"INTENDING TO BE LEGALLY BOUND"代替,意思也是一样的。
& 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
当合约之当事人为法人组织时,必须推派出一位自然人作为代表,例如公司的代表人通
常会是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其它人订立合约,建立权利义务关系。除了董事长根据法律
当然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权限之外,公司董事会也可以决议授权某一个董事、总经理、
或其它重要职员作为公司签约的代表人,此时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为了确保这个代
表人的确属于"duly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这个授权的董事
会决议证明,以妥善保护自己的权益。
& the date and year first written above
如果合约结尾辞里注明的日期和合约最前面序文所载的日期相同,就用这句话表示,如
果不同的话,就应该另以条款明定合约生效日(Effective Date,请参

考本书第贰编之拾参「合约之期间与更新」),以免产生争议。
第贰编 英文合约的一般条款
如本书第壹编之肆「英文合约的结构」一节所述,所谓「一般条款」,乃相对于「特殊
条款」,指不管合约的性质如何,通常都会出现的条款,例如不论是买卖、合资、租
赁、借贷、技术移转等合约,尽管缔约目的各自不同,却同样少不了合意管辖法院、准
据法、通知条款等等一般性的约定,记载这些一般性约定的条款,就叫做一般条款。
详细来说,一般条款又可分作两大类:第一种为与当事人所要规范之交易的实体权利义
务有关系的一般条款,这种一般条款虽然在每一种性质的合约中都会记载,但是内容上
依照各类合约性质可能大相径庭。以下介绍的诸多一般条款中,「交易标的」与「交易
条件」就是属于这种一般条款。
第二种一般条款与合约特定的实体交易内容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仅是在规范倾向行政方
面的事务,这种一般条款的重要性并不逊于第一种一般条款,但是由于不论合约实体交
易的性质为何,它们的内容与用语都非常相近,因此比较容易掌握与了解。以下介绍的
如担保条款、纷争解决条款等都属于这类的一般条款。
另外「附件」也是各式英文合约经常使用的重要工具,虽然难谓其属「一般条款」的一
种,但因为常与一般条款结合而关系密切,为便利及完整起见,亦拟于本编一并说明介
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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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08:52:45 | 只看该作者

世界著名旅游胜地

Asia 亚洲

The Himalayas 喜马拉雅山

Great Wall, China 中国长城

Forbidden City, Beijing, China 北京故宫

Mount Fuji, Japan 日本富士山

Taj Mahal, India 印度泰姬陵

Angkor Wat, Cambodia 柬埔寨吴哥窟

Bali,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巴厘岛

Borobudur,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波罗浮屠

Sentosa, Singapore 新加坡圣淘沙

Crocodile Farm, Thailand 泰国北榄鳄鱼湖

Pattaya Beach, Thailand 泰国芭堤雅海滩

Babylon, Iraq 伊拉克巴比伦遗迹

Mosque of St, Sophia in Istanbul (Constantinople), Turkey 土耳其圣索非亚教堂

Africa 非洲

Suez Canal, Egypt 埃及苏伊士运河

Aswan High Dam, Egypt 印度阿斯旺水坝

Nairobi National Park, Kenya 肯尼亚内罗毕国家公园

Cape of Good Hope, South Africa 南非好望角

Sahara Desert 撒哈拉大沙漠

Pyramids, Egypt 埃及金字塔

The Nile, Egypt 埃及尼罗河

Oceania 大洋洲

Great Barrier Reef 大堡礁

Sydney Opera House, Australia 悉尼歌剧院

Ayers Rock 艾尔斯巨石

Mount Cook 库克山

Easter Island 复活节岛

Europe 欧洲

Notre Dame de Paris, France 法国巴黎圣母院

Effiel Tower, France 法国艾菲尔铁塔

Arch of Triumph, France 法国凯旋门

Elysee Palace, France 法国爱丽舍宫

Louvre, France 法国卢浮宫

Kolner Dom, Koln, Germany 德国科隆大教堂

Leaning Tower of Pisa, Italy 意大利比萨斜塔

Colosseum in Rome, Italy 意大利古罗马圆形剧场

Venice, Italy 意大利威尼斯

Parthenon, Greece 希腊巴台农神庙

Red Square in Moscow, Russia 莫斯科红场

Big Ben in London, England 英国伦敦大笨钟

Buckingham Palace, England 白金汉宫

Hyde Park, England 英国海德公园

London Tower Bridge, England 伦敦塔桥

Westminster Abbey, England 威斯敏斯特大教堂

Monte Carlo, Monaco 摩洛哥蒙特卡罗

The Mediterranean 地中海

The Americas 美洲

Niagara Falls, New York State, USA 美国尼亚加拉大瀑布

Bermuda 百慕大

Honolulu, Hawaii, USA 美国夏威夷火奴鲁鲁

Panama Canal 巴拿马大运河

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 USA 美国黄石国家公园

Statue of Liberty, New York City, USA 美国纽约自由女神像

Times Square, New York City, USA 美国纽约时代广场

The White House, Washington DC., USA 美国华盛顿白宫

World Trade Center, New York City, USA 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

Central Park, New York City, USA 美国纽约中央公园

Yosemite National Park, USA 美国尤塞米提国家公园

Grand Canyon, Arizona, USA 美国亚利桑那州大峡谷

Hollywood, California, USA 美国加利佛尼亚好莱坞

Disneyland, California, USA 加利佛尼亚迪斯尼乐园

Las Vegas, Nevada, USA 美国内华达拉斯威加斯

Miami, Florida, USA 美国佛罗里达迈阿密

Metropolitan Museum of Art, New York City, USA 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

Acapulco, Mexico 墨西哥阿卡普尔科

Cuzco, Mexico 墨西哥库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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