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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健康评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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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6 10:2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即通常所说的检评,是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定期进行检测并做出相应评价。适用于已投入正常运行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明确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通常检测的危害因素类别有:
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毒物质(金属类、无机类、有机类);
工作场所空气中的粉尘;
工作场所物理有害因素(噪音、高温、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
工作场所生物有害因素及其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首先须遵照国家标准对企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确定检测的项目和布点并制定检测采样方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必须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采样及检测,不接受客户自行采样和送检。进行现场采样及检测时,需检测的工作场所应正常生产,避免人为干扰采样及检测;检测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每三年必须做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另外,当有职业病危害企业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及期满换证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都必须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服务对象:生产企业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现状评价与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区别:
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相关的还有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那么这些都有什么区别呢?为什么要区分开来?顾名思义,预评价是指针对要开展的建设项目进行一个前期的预估,这有点类似于环评,就是对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根据经验、技术分析进行一个综合的预评价并出具报告,交由监管部门参考,以决定是否同意施工,如存在危害因素则应进行改善。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建设项目在完工验收时对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可以完成验收。现状评价则是对建设项目验收后投入使用期间对其现状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价。以上就是三者之间的区别。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有害性、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的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是明确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并为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初步设计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ZF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3.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
4.为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接触水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措施及其效果等做出的综合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目的是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等,并为ZF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ZF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从源头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3.明确建设项目生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
4.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5.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特征,提出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
6.为安全监管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
7.为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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