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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和汇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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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0 19:3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各职能部门进行各类事故的监督管理、报送、档案管理、调查和处理工作。
3职责
3.1 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类事故的管理, 重大事故由总经理主持。
3.2安保科负责对各种事故进行登记,存档,调查和处理。
3.3其它相关部门报告发生的事故,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4内容和要求
4.1  事故分类
4.1.1 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4.1.2 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及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4.1.3 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或产品因保管不当、包装不良而变质等,为质量事故。
4.1.4 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运输事故。
4.1.5 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4.1.6 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4.1.7 公司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受到损伤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经医务部门诊断,需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者,为伤亡事故。
4.1.8 因“三废”超标准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为环保事故。
4.1.9 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原因,已构成发生事故的条件,幸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4.2  事故等级的划分
4.2.1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4.2.2特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4.2.3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4.2.4一般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2.5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
4.3 事故报告
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安保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当地安监局报告。
4.3.1 报告时间
4.3.1.1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发生一般事故(含)以上的事故时,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1.2 公司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是,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4.3.2 报告内容
4.3.2.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3.2.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2.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3.2.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3.2.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3.2.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 抢险与救护
4.4.1 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特点,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公司负责人应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安全、生产、公司办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好现场。
4.4.2 发生毒气泄漏时,应设警戒线,防止事故扩大。
4.4.3 公司抢险人员应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5事故调查与处理
4.5.1 事故部门应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4.5.2 对轻微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天内,由班组组织安全等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4.5.3 对伤亡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必要时应邀请主管部门或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有关单位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5.4 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由安保部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5.5 建立事故管理台帐,应写明事故单位名称、事故时间、事故类别、部位、原因、伤亡情况、事情经过、事故教训等内容。
4.5.6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由于渎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及主管负责人,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5.7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5.8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5.9 对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 相关表单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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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7 11:53: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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