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的安全規範
介紹
電氣設備安全規範的目的是設立全國性識別玩具的安全要求.雖然此規範不能消除,父母必需根據孩子的不同年齡,選擇適當玩具的責任,或在不同年齡階段的孩子使用同一玩具時,需求父母的監督.但在計劃之內的正常使用,將會出現最小化的事故,並且此規範已適當的預測玩具的誤用.此規範最初發展是在國家事處所規範,商業部的援助下,自願的規範產品,並在1976年發行.本修訂本已更新安全性要求,涉及下列各項:出版聯邦指示的要求,相應的自願規範,提出潛在危險的一些新要求,以及以制造商的經歷規範為最初基準的一些技術方面的修改.另外,更新了測試標準,可反映出美國兒童人體測量的最新數据.
1.1 範圍
在正常使用玩具或適當預測誤用後,此規範可能涉及不易被公眾識別的危害.那就意味著此規範不能覆蓋特殊玩具的一切危險性.不能覆蓋產品性能或品質,除相關的安全性外.除標貼要求指出功能危險和使用此玩具兒童的年齡範圍之外,此規範對玩具固有的外形及識別玩具功能性的部分危險並沒要求.此事例明顯指示功能的必要性.玩具購買者用針縫紉工具包,知道針本身存在危險.作為正常指導程序的一部分,此危險能傳送給使用者.
1.2 另一方面,當使用存在危險的騎馬玩具時,(例如:跌落在人行道上),當它的結構也存在危險,按此規範的應用,將把危險最小化.
1.3 此規範覆蓋要求並包含14周歲年齡段孩子使用玩具的測試方法.不同年齡的限制可以在此規範中找到不同的要求.這些限制反映出自然的危險及兒童應付危險需具備體力或智力,或兩者都需具備.
1.4 此規範中未覆蓋以下這些商品:
自行車
機器三輪車
駕駛員坐在后輪后方向的一种賽車和飛鏢
操場設備
沒有火藥的槍
風箏
木馬和小型船在精美商品中沒受到最主要的重視
模型用具包在精美商品中沒受到最主要的重視
彩筆,油漆,粉筆,和其它相似的美術材料在材料本身或精美商品中都未受到最主要的重視.,除所有的美術材料之外,不管是否是玩具的成分,必須符合LHAMA, 依從4.31.1 – 4.31.3.
體育用品,生活用品,體育設備,樂器器具和家具;但,玩具被他們的復制品所覆蓋;
產生動力的飛機,火箭,船和陸地上的車輛;玩具卻被他們的復制品所覆蓋;
1.5 玩具標簽的使用年限及玩具包裝的簡要方針包含在附件A1中.
1.6 關於包裝和出貨的資料包含在附件A2中.表格被當作此規範必要條件的指南,不同玩具種類的應用,提供在附件A3中.
1.7 安全規範包含以下部分: (請參見第二頁)
1.8 把英寸-磅產品所規定的值作為標準.在插入語中提供的值只是數据.
1.9 以下規範中陳述的預防只屬於測試方法的一部分,section 7,此規範的目的並不是提出所有涉及安全性的問題,即便是,也是聯同它的使用.此規範使用者的職責是在使用前,設立適當的安全性和健康實踐並適當調整應用的局限性.
2 參考文件
2.1 ASTM 規範:
D 374 固體電氣絕緣體厚度的測試方法.
D 642 判定出貨的容器,成分和產品負荷抗壓縮的測試方法.
D 775 裝滿東西的盒子落下測試的測試方法.
D 880 出貨容器及系統撞擊測試的測試方法
D 999 出貨容器振動測試的方法
D 1193試藥液規格
D 2240橡膠硬度特性的測試方法 – 硬度計
D 3421抽出物和測定已稀基氯化物塑膠的可塑劑混合物的實踐
D 4236對健康的慢化危害的標簽藝術材料的實踐
F 1313 橡膠乳頭奶頭的可變性亞硝胺標準的規範
2.2 ANSI 規範
C18.1 干電池和電池- 特別化的美國國際規範
Z315.1 機器三輪車的安全性要求
3 聯邦規範
15 CFR 1150 玩具的標簽,類似於仿造物的小火器.
16 CFR 1303 禁止含鉛的油漆並且一些電氣產品受到含鉛油漆的影響
16 CFR1500 一般有危害的物質,包括下列部分:
1500.3 ( c )(6)(vi)”易燃的固體”的定義
1500.14( b ) (8) 危險的美術材料的標簽
1500.18 禁止玩具和兒童想使用的其它商品
1500.19 貼錯標簽的玩具和兒童想使用的其它商品
1500.44 判定易燃物和可燃性固體的方法
1500.47 判定玩具上蓋噪音壓標準的方法
1500.48 判定8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玩具和其它商品上有尖端的技術要求.
1500.49 判定8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玩具和其它商品上有尖銳的金屬和邊緣有玻璃的技術要求.
1500.50-53 仿真使用以及誤用玩具和兒童想使用其它商品的測試方法.
1500.83 免除小包裝,較小的危害和特殊情況.
1500.85 免除當作危險物質的等級
1500.86 免除禁止玩具和兒童想使用其它商品的等級
16 CFR 1501 辯別玩具和三歲以下兒童想使用其它商品,由於小零件,而導致窒息,吸氣或經口攝取的方法.
16 CFR 1505 操作電氣玩具和兒童想使用其它電氣商品的要求.
16 CFR 1510 玩具格格作響的要求
16 CFR 1511 橡皮奶頭的要求
16 CFR 1610 著物紡織品可燃性的規範
21 CFR 110 當前較好的制造業在制造,處理,包裝或儲存食物的實踐
21 CFR 170-189 人類消費的食品
49 CFR 173.100,109 Bao zha wu 等級C的定義 SS-T-312B 瓦片,地板:瀝青,橡膠,已稀基,已稀基石棉.
3. 術語
3.1 對此規範特殊條件的定義:
3.1.1 易接近 – 玩具的任何部分可通過在16 CFR 1500.48 和16 CFR 1500.49設計的探針接触到.探針的使用方法在16 CFR 1500.48 ( c ).可接近的探針圖在表格1中.
3.1.1.1 兩根探針的尺寸相當於兩周歲左右兒童.
3.1.2 美工材料 – 任何在市場上出現或展現的物質,通過制造者或重新包裝者適當的運用,在任何階段創造出任何形象的作品或任何多媒體的圖畫藝術.此定義包括藝術作品的部品,如油漆,油畫布,墨水,彩色筆.粉筆,焊料,焊棒,熔接劑,紙張,模型粘土,石料,細絲,布料,照相軟片.還包括接近創造出的最終的藝術作品,如毛刷,毛刷清澍器,溶劑,瓷磚,印絲,模具,塑造標簽的材料,和攝制顯影的化學制品.
3.1.3 球 – 設計任何球形的,卵形的,或橢圓形的物體或用來扔,擊,踢,滾動,落下或彈起.”球”的術語包括任何球形的,卵形的,橢圓形的物體附在玩具上或商品借助於帶子,橡膠線或類似繩子.”球”的術語還包括,任何多邊形的物體通過連接位面進入一般球形的卵形體,或被指定的橢圓形形狀或當作球來使用.”球”的術語不包括小方塊,或球永久性的附在釘球機,迷宮或外部相似的容器里.當測試符合16 CFR 1500.53時,如果球被永久性的附上,它將不會在容器的外部移動.
3.1.4 毛邊 – 如果材料未切斷或未完全清澍,可在玩具或部品的邊緣或接點找到不光滑的表面.
3.1.5 繩索 – 一節細繩,柔韌的材質包括單絲,機織織物,雙絞軟線,繩索,塑膠帶,絲帶和一些通常稱之為含纖維材質的細繩.
3.1.6 卷曲的邊緣 – 邊緣在接近曲成弧形薄板的一部分且底板形成的角度低於90度,如表格2.
3.1.7 放出機械裝置 – 放出或驅使放射物的單一系統.
3.1.8 有危險的邊緣 – 在正常使用或適當預測玩具的誤用期間,易接近的邊緣呈現出不當的受傷危險.如16 CFR 1500.49描述的銳角測試失敗,那麼八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的金屬和玻璃邊緣,可能存在潛在的危害.如果在不經意中操作下,他們碰觸到不同於金屬和玻璃的銳角,也存在潛在的危險.
3.1.9 彈性 – 在測試速度不低於20 in.(510mm)/min,至少被延長10%之後,材質將會恢復它原來的大小和本質的形狀.
3.1.10 羽狀物 – 在剪斷或切割材料的時,會形成羽狀物的邊緣.
3.1.11 火花 – 在模具組立匹配部分中漏出來的過剩材料.
3.1.12 可折疊的機件 – 在操作期間,鉸鏈,樞軸,折疊,或滑行部品的組立可被粉碎,剪斷,修剪或切割.
3.1.13 危險 – 在正常使用或作為適當預測誤用的結果期間,玩具的任何特性呈現出不當的受傷危險或對健康不利.
3.1.14 給邊緣鑲邊 – 通過近似180度角,邊緣在鄰近薄板後部邊緣折疊的薄板的一部分上,以致鄰近邊緣的薄板的一部分推進主薄板,如表格3.
3.1.15 清除鉸鏈線 – 在玩具固定的部分和向前移動部分之間的距離,或通過軸轉動,鄰接投影線,尺寸如表格4.
3.1.16 衝擊性雜音 – 雜音變更標準最大值在間隔大於1 s.
3.1.17 搭接處 – 接點在邊緣交搭的平行表面,但沒有必要沿長度,附在它的機械的所有點上,範例在表格5中.
3.1.18 乳膠球狀物 – 任何玩具或由乳膠袋裝飾的商品充入大氣或氣體使之膨脹.這個術語不包括在兒童在水上使用的氣體玩具,如橡皮船,浮水圈,或類似的商品.
3.1.19 雕刻品 – 不同年齡段孩子使用球由堅硬的材質制成,如玻璃,瑪瑙,大理石或塑膠,一般當作玩具件或標簽.”雕刻品”術語不包括雕刻品永久性的附在玩具或體育器具上.當測試符合16 CFR 1500.53時,如果雕刻品被永久性的附在玩具上,它將不能從玩具或體育器具上移動.
3.1.20 正常使用 – 游戲方式符合設立在玩具上傳統或習慣的結構,或通過檢查玩具,十分明顯.
3.1.21 化妝品 – 任何想使用且銷售給14周歲兒童的商品,被用來擦,撒,或噴,或應用在人體上用來清澍,美化,促進,或增強吸引力或外表.
3.1.22 接點,有危險 – 在正常使用或適當預測誤用期間,易接近的接點呈再出不當的受傷危險.如果16 CFR 1500.48描述的銳利的接點測試不通過,那麼8歲以下的兒童使用的玩具的接點存在潛在的危險.
3.1.23 小型架式風鑽 – 纖維,紡線或細絲的長度或各股夾在一起或固定並系在中央,並刷成球的形狀.還包括塞滿材料的球狀的附加裝置.
3.1.24 主要呈現的面板 – 零售的包裝或容器,箱櫃,或自動販賣機所呈現的面板是側面或表面,被設計最顯著的陳列,展覽或顯現,或通過了未來購買者的檢查
3.1.25 拋射物 – 在控制操作者的情況下,推進的物體依靠排出機械裝置能儲存並釋放能量.
3.1.26 突出之物,有危險 – 由於材料或結構,或兩者都是,如果小孩子跌在突在突出物上,可能會有刺傷的危險.由於產品的設計不可能排除刺傷人體那些地區,可能會刺傷眼睛或嘴巴,或兩者都會.
3.1.27 保護裝置的帽狀物或蓋子 – 存在潛在危險的邊緣或突出物附上一個部品能減少受傷的可能性.
3.1.28 保護裝置的翻倒 – 在突出物能撞擊的末端附上一個部品,如果它撞擊到人體,可以減少到最小的傷害,並且一旦擊到目標,可以防止突出物的損壞,給突出物貼上吸盤,或防止損壞無生氣的物體.
3.1.29 適當的預測誤用 – 在兒童未正常使用玩具的情況下,如故意拆卸,落下或不是計劃之內的正常使用.模擬使用和玩具的誤用測試描述在16 CFR 1500.50,1500.51,1500.52,和1500.53.
3.1.30 硬度 – 硬度超過70支撐A比例硬度計的任何材料,按照最近修改的測試方法D 2240進行測量.
3.1.31 卷邊 – 邊緣在鄰近邊緣卷成弧形且主薄板形成的角度在90度和120度之間的薄板的一部分上,如表格6.
3.1.32 擠壓的玩具 – 18個月的嬰兒只能使用手柄柔軟的玩具,當有彈性或擠壓時,並且當釋放時,恢復它原來的形狀,通常通過施加壓力大氣通過口子可發出活性化的物音.
3.1.33 玩具 – 任何物體被設計,制造,或在市場上當作玩具售給14周歲的兒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