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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议院通过消费品安全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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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4:43: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7 年 12 月 19 日,美 国 众 议 院 以 407 票 比 0 票 通 过 一 项 关 于 消 费 品 安 全 的 法 案 (H.R. 4040),众 议 员 一 致 认 为 有 需 要 加 强 消 费 者 保 障,以 及 修 补 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例 的 许 多 不 足 之 处。法 案 要 点 如 下:
  • 禁 售 任 何 对 象 为 12 岁 以 下 儿 童、含 铅 量 超 过 规 定 的 产 品。含 铅 量 上 限 最 初 定 为 百 万 分 之 六 百 (600ppm),于 法 例 制 定 当 日 起 计 180 日 后 生 效,但 将 在 2 年 内 收 紧 至 百 万 分 之 三 百 (300ppm),在 4 年 内 收 紧 至 百 万 分 之 一 百 (100ppm)。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有 权 修 订 任 何 类 别 儿 童 产 品 的 含 铅 量 标 准。假 若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确 定 物 料 被 咽 下 时 不 会 释 出 铅,则 可 豁 免 该 等 物 料 遵 守 禁 令。
  • 家 具、玩 具 及 其 他 儿 童 产 品 的 面 漆 含 铅 量 上 限,按 重 量 计 将 由 目 前 的 0.06% 调 低 至 0.009%,于 法 例 制 定 当 日 起 计 180 日 后 生 效。若 可 行,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须 于 3 年 内 采 纳 更 严 格 的 标 准。
  •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有 权 把 上 述 两 点 所 列 的 生 效 日 期 再 押 后 180 天,条 件 是 委 员 会 认 为 此 举 不 会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或 安 全,及 生 产 商 不 可 能 在 原 限 期 前 全 面 实 施 新 标 准、实 施 成 本 过 高 或 需 要 额 外 时 间 实 施 该 等 标 准 及 决 定 合 适 的 测 试 方 法。
  • 所 有 以 12 岁 或 以 下 儿 童 为 对 象 的 本 土 或 进 口 产 品 须 接 受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测 试 和 领 有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认 证,这 项 规 定 将 于 法 例 制 定 当 日 起 计 1 年 后 生 效。
  • 儿 童 产 品 生 产 商 须 于 产 品 及 其 包 装 上 贴 上 清 晰 标 记,以 确 定 产 品 的 生 产 地 点 和 日 期。这 项 规 定 将 于 法 例 制 定 当 日 起 计 1 年 后 生 效。
  • 12 种 婴 幼 儿 耐 用 品 ( 如 有 围 栏 的 儿 童 床、幼 儿 床、高 脚 椅、沐 浴 椅 等 ) 的 生 产 商 必 须 就 每 件 产 品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已 付 邮 资 及 私 隐 保 密 的 消 费 者 登 记 表 格,以 便 于 采 取 回 收 行 动 时 直 接 通 知 消 费 者。此 外,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须 就 该 12 种 产 品 颁 布 强 制 性 安 全 标 准,并 须 于 1 年 内 展 开 规 则 制 定 程 序,其 后 每 6 个 月 颁 布 至 少 2 类 婴 幼 儿 耐 用 品 的 规 定。
  •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须 评 估 玩 具 安 全 标 准 ( 美 国 测 试 及 材 料 学 会 标 准 F963-07) 的 成 效,以 决 定 (1) 标 准 涵 盖 的 范 畴,(2) 生 产 商 须 遵 守 的 程 度,(3) 该 等 标 准 对 儿 童 的 保 障 是 否 足 够。
  • 在 2009 财 政 年 度,对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拨 款 将 增 加 至 8,000 万 美 元;到 2010 和 2011 财 政 年 度,将 分 别 增 加 至 9,000 万 美 元 及 1 亿 美 元;并 将 于 2009 至 2011 财 政 年 度 期 间 增 拨 2,000 万 美 元,供 翻 新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测 试 化 验 所 之 用。
  • 简 化 产 品 安 全 裁 决 及 回 收 程 序。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有 权 发 出 强 制 回 收 令。
    • 进 口 商、零 售 商 及 分 销 商 须 在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下,提 供 产 品 生 产 商 的 名 称、地 址 或 其 他 身 份 辨 认 资 料,以 辨 认 生 产 商 的 身 份。每 家 生 产 商 亦 须 提 供 资 料,以 供 辨 认 接 收 其 消 费 品 的 每 家 零 售 商 或 分 销 商 以 及 参 与 生 产 过 程 的 分 包 商 的 身 份。
    •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可 禁 止 不 得 在 美 国 销 售 的 消 费 品 出 口。除 非 进 口 国 获 事 先 通 知,否 则 生 产 商 不 得 出 口 下 列 产 品:(1) 不 符 合 消 费 品 安 全 规 例 的 产 品;(2) 被 强 制 或 自 愿 回 收 的 产 品;(3) 对 公 众 健 康 和 安 全 构 成 即 时 危 险 的 产 品;或 (4) 被 列 为 禁 售 有 害 物 质 的 产 品。
    • 禁 止 销 售、转 售、生 产 或 进 口 任 何 曾 被 回 收、属 禁 售 有 害 物 质 或 违 反 安 全 标 准 的 消 费 品。
    • 违 反 《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 联 邦 易 燃 织 物 法 》 及 《 联 邦 危 险 物 质 法 》 的 民 事 罚 款 总 额 上 限,将 提 高 至 1,000 万 美 元。
    • 违 反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任 何 法 规 的 刑 事 惩 罚,可 以 包 括 资 产 没 收。
    • 授 权 各 州 的 司 法 部 长 提 出 诉 讼,以 强 制 执 行 消 费 品 安 全 规 例。
    • 鼓 励 联 邦 政 府、州 政 府、地 方 政 府 和 外 国 政 府 部 门 分 享 资 料。
    参 议 院 商 务、科 学 及 运 输 委 员 会 已 于 2007 年 10 月 30 日 通 过 本 身 的 产 品 安 全 改 革 法 案 (S. 2045),仍 未 提 交 参 议 院 投 票 决 定,但 料 于 未 来 2 至 3 个 月 内 审 议。提 出 该 法 案 的 参 议 员 普 赖 尔 认 为,该 法 案 在 以 下 方 面 较 众 议 院 的 更 胜 一 筹。
    • 为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额 外 提 供 5.26 亿 美 元 认 可 资 助,并 把 重 新 审 批 期 由 3 年 延 长 至 7 年。
    • 把 现 行 儿 童 玩 具 测 试 标 准 由 自 愿 性 质 改 为 强 制 性 质。
    • 把 民 事 罚 款 上 限 提 高 至 1 亿 美 元。
    • 向 各 州 司 法 部 长 授 予 更 大 权 力,以 协 助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执 法。他 们 将 可 执 行 整 套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而 非 仅 限 于 个 别 条 款。
    • 当 有 风 险 出 现,将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更 多 关 于 危 险 产 品 的 资 料,以 免 生 产 商 以 冗 长 的 诉 讼 程 序 为 藉 词 而 延 误 资 料 披 露。
    • 把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在 考 虑 刑 事 惩 罚 前,须 知 会 违 规 者 的 规 定 从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案 中 撤 除。
    • 为 检 举 危 险 产 品 或 行 为 的 雇 员 提 供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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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11:02:49 | 只看该作者
飘过。。。。。。。。。。。。。。。。。
5#
发表于 2008-1-28 11:38:47 | 只看该作者
DING/...........................
4#
发表于 2008-1-26 14:48:22 | 只看该作者
多谢楼主,
3#
发表于 2008-1-26 09:07:34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很热情!顶个!
2#
发表于 2008-1-25 16:00:15 | 只看该作者
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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