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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笑战三哥(香港商迪高洋行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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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3-8-16 14:4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极品三哥!香港商迪高洋行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

      案子审理完,在这里和各位同行的兄弟姐妹简单的分享一下:
    含笑和印度三哥良民公司《香港商迪高洋行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的劳资纠纷的官司开庭审理了,对方请了律师,审理的情况对原告不太理想,胜诉的概率极低,审理的判决估计也没有好的结果,但含笑对此并无太多期望,人生需要这样的经历吧,虽然可能败诉,但经此事从中得到的远比那些要求的经济赔偿多,所以官司还是打得值得的,至少在违法者面前笔者敢于说不,同时也希望大家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遗憾的只是我们的国度、国度的法制仍然有的无法体现公平、正义!(譬如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事件......)。其它的题外话笔者就不长谈阔论了,来点实际的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诉法院对于以劳动争议为由的案件,要看当事人和被告的法律关系,这点对于像我们同行的来说尤为关键,因为我们大部分都是服务XXX代表处&办事处的,彼此之间的关系只能被定性为劳务关系、雇用关系,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关系的具体的法律义务及权利。若没有签合同,主张的权利法院基本上不予支持,因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那只能按《民法通则》来调整,这样被主张的权利也就没有几个能实现了(如双倍工资)。但如果有签合同,或许还有一线希望,含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具体就免谈了。二就是要有力的证据,没有有力的证据,在法律面前一切显得脆弱,特别是像笔者这种没有签合同的纠纷争议,大部分证据都是被告掌握的,法院未必会帮你去还原事实的真相,也未必会让被告一一举证,所以最后必是会不了了之的;想要去上诉,务必把证据资料一一收集,对簿公堂讲的是证据,没有证据一切空谈。
三、给大家的建议:
    (1)服务代表处、办事处性质的公司,在试用期过后务必主动要求签订劳务合同,上社保,此等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只能通过外事机构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如果没有签合同,想要维权非常难!上诉到法院也得不到支持!
    (2)万一发生了劳动争议,先去劳动仲裁,(注意:代表处、办事处性质的公司,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以被申诉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会书面下达不受理通知书),通过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及不予受理的请务必在签收裁决书的15天内上诉到法院,期满则视为接受裁决,诉讼时效超时的法院将不予立案。
    (3)上诉法院的资料要尽快备齐,15天的时间可是非常的短,被告的相关资料要到工商局打印,记得带身份证和银行卡(费用很少但要刷卡),和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要多备几份,最好自己也要留一份。除了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还有一个资料要准备,企业的机构代码,这个可以在网上(全国统一的,笔者没记下,可以去法院信访室问得)根据被告的工商登记号码可以查询得到,如果能打印更好,不能打印的可以截图后打印也有效。
    (4)资料备齐了,上诉法院方可立案,后面的程序笔者就不一一叙述了。给各位同行的兄弟姐妹忠告,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去仲裁和上诉,除非你真有十足胜算的把握,不然还是以和为贵;仲裁再到上诉需要不少时间和精力,打工一族耗不起也等不起!;再者,真要去上诉,特别涉及经济赔偿较大的争议案件,最好找个律师(交点钱还是有保障的),毕竟我们对法律可以说是法盲。
    当然,上诉要面对的远不止这些,含笑以上所讲到的只是九牛一毛。
    最后谢谢大家的鼎力支持!
    望大家互相转发此贴,相互借鉴学习。
    致敬
含笑

35#
发表于 2014-5-23 11:25:1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34#
发表于 2014-5-16 00:41:09 | 只看该作者
阿三的公司是坚决不去的
33#
发表于 2014-5-3 09:04: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维权,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32#
发表于 2014-3-21 18:00:46 | 只看该作者
好在去年没进去此间公司,真垃圾
31#
发表于 2014-3-20 19:53:44 |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
30#
发表于 2014-3-12 16:22:3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
29#
发表于 2014-3-12 12:12:39 | 只看该作者
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出发想问题,本身事情都是两面性的,关键在于自己的想法,自己更看重要于什么
28#
发表于 2014-3-12 10:35:53 | 只看该作者
不是妹纸 发表于 2013-8-18 11:33
一些无良公司就是抓住你托不起的心态和你耗,那样就和他耗下去,如果找到工作了就交委托律师处理,多少他都 ...

多事不如少一事
27#
发表于 2014-3-11 14:07:48 | 只看该作者
我以前同事,因之前告以前公司无买社保,得到甜头,做下一家时因东家的代理权被收回收入大减,想离职,再告这东家不买社保,外企本看中其,约其过档,但因与老东家官司缠身,遂弃之,同事虽打再赢官司但所获不多,亦再难找下一份工作, 终日流离浪荡,谷种食光。可见有一得必有一失,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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