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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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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9-22 14:31: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1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 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应的文件进行报关,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
具体信息请见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2#
发表于 2011-9-22 15:51:01 | 只看该作者
在线执勤。。。。。。。。。。
3#
发表于 2011-9-22 17:12:40 | 只看该作者
在线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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