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表6.1.1
品质等级 |
眩光程度 |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
A |
无眩光 |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
B |
刚刚感到的眩光 |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
C |
轻度眩光 |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
D |
不舒适眩光 |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
E |
一定的眩光 |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
第6.1.2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灯具最小遮光角表6.1.3
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
光源类型 |
A、B、C |
D、E |
L≤20 |
20° |
10°? |
管状荧光灯 |
20<L≤500 |
25° |
15° |
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 |
L>500 |
30° |
20° |
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 |
注:?# 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0°。
第6.1.4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6.1.4的规定。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表6.1.4
光源种类 |
灯具型式 |
灯具遮光角 |
光源功率(W) |
最低悬挂高度(m) |
白炽灯 |
有反射罩 |
10°~30° |
≤100 |
2.5 |
150~200 |
3.0 |
300~500 |
3.5 |
乳白玻璃漫射罩 |
- |
≤100 |
2.0 |
150~200 |
2.5 |
300~500 |
3.0 |
荧光灯 |
无反射罩 |
- |
≤40 |
2.0 |
>40 |
3.0 |
有反射罩 |
- |
≤40 |
2.0 |
>40 |
2.0 |
荧光高压汞灯 |
有反射罩 |
10°~30° |
<125 |
3.5 |
125~250 |
5.0 |
≥400 |
6.0 |
有反射罩带格栅 |
>30° |
<125 |
3.0 |
125~250 |
4.0 |
≥400 |
5.0 |
金属卤化物灯、高
压钠灯、混光光源 |
有反射罩 |
10°~30° |
<150 |
4.5 |
150~250 |
5.5 |
250~400 |
6.5 |
>400 |
7.5 |
有反射罩带格栅 |
>30 |
<150 |
4.0 |
150~250 |
4.5 |
250~400 |
5.5 |
>400 |
6.5 |
第6.1.5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光源颜色
第6.2.1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6.2.1确定。
光源的色表类别表6.2.1
以表类别 |
色表特征 |
相关色温(K) |
适用场所举例 |
Ⅰ |
暖 |
<3300 |
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
Ⅱ |
中间 |
3300~5300 |
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
Ⅲ |
冷 |
>5300 |
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 |
第6.2.2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6.2.2确定。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表6.2.2
显色类别 |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
适用场所举例 |
Ⅰ |
A |
Ra≥90 |
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 |
B |
90>Ra≥80 |
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 |
Ⅱ |
80>Ra≥60 |
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
Ⅲ |
60>Ra≥40 |
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
Ⅳ |
40>Ra≥20 |
仓库、大件金属库等 |
第6.2.3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3.2.1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6.2.3中的相对照度系数值。
相对照度系数值表6.2.3
|
300≤E≤500 |
E<300 |
80>Ra≥60 |
1.20 |
1.25 |
60>Ra≥40 |
1.30 |
1.40 |
第6.2.4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
第6.3.1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7。
第6.3.2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1/5。
第6.4.1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6.4.1确定。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表6.4.1
表面名称 |
反射比 |
顶栅 |
0.70~0.80 |
墙面 |
0.50~0.70 |
地面 |
0.20~0.40 |
设备 |
0.25~0.45 | 第七章照明供电
第7.0.1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一般工作场所为95%;
二、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95%时,可降到90%;
三、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12~42V的照明为90%。
第7.0.2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2.2m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高温场所;
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7.0.3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7.0.4条 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7.0.5条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供电。
第7.0.6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装置的总开关。
第7.0.7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路电流不超过30A时,可用220V单相供电,否则,应以220/380V三相四线供电。
第7.0.8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但花灯、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7.0.9条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30A,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选择保护电器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
第7.0.10条 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7.0.11条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蓄电池;
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四、应急照明灯自带直流逆变器;
五、当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分别接自不同的变压器;
六、仅装有一台变压器时,应与正常照明的供电干线自变电所的低压屏上(或母线上)分开。当建筑物内未设变压器时,则在建筑物电源线进户处与正常照明回路分开,并不得与正常照明共用一个总开关。
注:重要场所的应急照明供电方式,应按上述一至四项之一选用。
第7.0.12条 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应有单独的控制开关。应急照明不作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停电,应急照明电源宜自动投入。
第7.0.13条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其同一或不同一灯具的相邻灯管(灯泡)宜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线路上。
第7.0.14条 厂区道路照明除回路应有保护装置外,每个灯具宜有单独保护装置。
第7.0.15条 对气体放电灯宜采用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装有单独补偿电容的灯具应装设保护装置,其值应按改善功率因数后的电流进行整定。[/td][/tr][/tab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