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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关于Class III类器具认证的情况 : 请问以下问题: 做为Class III类家用器具制造商,外购Class II 类电源适配器或充电器,组成完整的一套器具后一起包装销售.对电源适配器或充电器本身要求其一定是通过相应认证的,如去英国时要求其有BS认证,去澳大利亚要求有澳洲认证,去欧洲要求有CB证书及报告,去德国要求有GS认证,等等.但做为Class III类器具和电源适配器或充电器组合的制造商,在该电源已经获得这些认证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直接进行自我声明符合IEC60335-1及相应的第二部分特标?而不需要将组合器具一起再去申请相应国家的认证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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