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适配器,内部是线性变压器的。内部的线性变压器通过了UL1411的认可,对于整个适配器我做的是UL1310。最终的用途是用在SONY的音视频产品上,所以SONY要求在铭牌上出现“FOR AUDIO PRODUCTS ”。
这个做法在SONY的产品中是普遍的,他很多的产品都是这样做,UL台湾对这类产品出的报告中会有这么一条“Power Supply For Use With Audio-,Radio-,Video..Type Equipment without antenna connection”。
但此次我们同样结构的产品在UL香港申请完后,UL香港不允许加这句,大家有什么看法?我可以加这句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