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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指南文件—警告标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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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09:4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盟新玩具安全指令指南文件—警告标示要求

       欧洲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已于2009年6月30日发布。玩具新指令对欧洲市场上玩具的安全性和溯源性做出了标示要求,将于2011年7月20日起执行。为了符合玩具新指令要求,标准EN 71将在2011年7月20日前做相应修改。EC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说明性指南文件)对新玩具安全指令指南的警告标示要求做出了详细解释。
1. 使用者限制必须至少包括使用者年龄上、下限。制造商可提出使用者年龄段(2+, 6+…),但该年龄不得与警告上规定的年龄相混淆或具有相同法律含义。
2. 使用者限制可包含使用玩具儿童的能力,如无需帮助能坐起的能力,使用者体重上、下限以及是否需要在成人监督下使用玩具等信息。

需要使用者限制的玩具(范例):
• 化学器具(需要最低年龄限制及成人监督标示)
• 滑板车(必须提到使用儿童的体重)
• 功能玩具(必须提到需要成人监督)
3. 任何警告和年龄警告标志前必须要有“警告”字样。
4. 如玩具功能、尺寸等本身已明显表明该玩具是面对3岁以下儿童的(如拨浪鼓、软体填充玩具、婴儿玩具等),则不得使用年龄警告  (该句中的年龄警告是指警告图标还是警告标语??哪位大侠指导一下,谢谢!)
5. 在玩具销售点,CE标示应清晰可见。
6. 应在玩具上标明批号、序号、型号或可用于识别玩具的其它信息。由于玩具大小或性质而无法在玩具上标明上述信息的,应在包装或玩具附随文本中指出。
7. 应在玩具上标明制造商名称、注册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及详细地址。如上述信息未能在玩具上标明,则应在玩具包装或附随文本中指出。制造商信息之后应紧接着标明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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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 22:43:06 | 只看该作者
多謝巴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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