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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颁布电池和蓄电池产品新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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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0-26 16:2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新的“电池及蓄电池指令(2006/66/EC)”并宣布废止1991年实施的原“电池指令(91/157/EC)”。相对于“旧指令”只适用于含若干汞、镉及铅的电池,“新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了所有市场上出售的电池,同时增加了对生产商责任及产品标签的规定。欧盟规定,成员国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  

  “新指令”规定,市场上所有已耗用的电池和蓄电池均须回收,到2012年9月26日,已耗用的便携电池的总回收率应达25%,2016年9月26日达45%。“新指令”规定,工业电池生产商有责任向最终用户收回已耗用的电池。“新指令”并未规定工业和汽车用电池的回收率,但目前欧盟市场上这两类电池的回收率已接近100%。

  “新法令”同时规定了成员国必须达到的电池回收再利用率,规定铅酸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再利用率为平均重量的65%;镍镉电池的循环回收再利用率为75%;其他废弃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再利用率为50%。  

  对于欧盟本地市场上出售的电池,“新指令”限制使用汞和镉(警报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为豁免产品)并引入三种标签规定:化学符号hg、pb或cd,回收筒标签和容量标签。

  “新指令”规定,如第三国输欧电池符合“新指令”要求,成员国不得禁止其上市。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2#
发表于 2007-10-28 16:54:5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
3#
发表于 2007-11-18 08:45: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hung 的帖子

TKS for good share!
4#
发表于 2008-5-19 11:01:25 | 只看该作者
thanks for shear
5#
发表于 2008-5-22 09:54:46 | 只看该作者
不錯不錯...謝謝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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