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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对无线电产品的规定(E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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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1 16:55: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什么是电磁兼容?电磁兼容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英文缩写EMC,就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该环境中任何事物构成不能承受的电磁骚扰的能力”,通俗地说就是设备既不干扰其它设备,同时也不受其它设备的干扰的能力。电磁兼容性能和我们所熟悉的安全性能一样,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lcatlons Commission,简称FCC)颁布了一些有关EMC的法规,并进行这方面的管理。美国对于通信发射机、接收机、电视机、计算机、各种医疗设备均有相应的法律要求。任何想出口到美国的这些设备必须取得FCC的某种形式的认可,否则就是违反美国的法律。在美国的联邦法规(The code of federalregulations)的标题47(Title 47)对有关设备的EMC要求及其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该法规的第15部分专门涉及射频设备的有关规定:
1、定义
1) 有意辐射体:通过辐射或传导的方式有意产生和发射射频能量的装置。
2) 无意辐射体:有意产生射频能量供给装置内部使用或通过连线将射频信号送给有关设备使用,但不是有意用辐射或感应的方式来发射射频能量的装置。
3) 随带辐射体:在其工作过程中产生射频能量的装置,尽管该装置并不是有意设计用于产生或发射射频能量的。随带辐射体的例子有直流马达、机电开关等。
4) A级数字装置:投放市场供在商业、工业或事务环境中使用的数字装置,但不包括投入市场供一般公众或家庭使用的装置。
5) B级数字装置:投放市场不仅供商业。工业或事务环境中使用而且要在居住环境中使用的数字装置。这类装置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计算机、计算器以及其他投放市场供一般公众使用的类似电子装置。
    注:职责部门也可以把投放市场供商业、工业或事务环境中使用的装置定为B级装置;事实上FCC也鼓励这样做,只要该装置能满足B级装置的技术规范。若某类装置反复地对无线电通讯产生了有害骚扰,则FCC可能会将之归为B级数字装置而不管其用途如何。
2、射频设备的总体要求
1) 任一有意、无意或随带辐射体只要满足了该部分中的规定就可以工作而无需另外取得单独的执照。出口美国的电玩具必须遵守此项要求,其对外幅射的强度不能超过规定的限值。否则认为其有对其它电器设备存在产生干扰的危害。对于遥控玩具必须采用FCC规定的频率点设计生产遥控类玩具。
该部分还包括技术规范、行政要求及将第15部分的装置投放市场所应遵循的其他条件。
2) 任一不满足本部分规章的有意或无意辐射体必须在取得执照之后方能工作,除非对获取执照的要求另有规定。
3)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根据《通信法》和FCC的要求,任一不满足FCC行政和技术要求(包括未能取得FCC的认证或检定)的有意辐射体或无意辐射体都不得工作,也不得投入市场。
3、无意辐射体的有关规定
    无意辐射体装置类型有:电视广播接收机。FM广播接收机、超再生接收机、扫描接收机。其他的接收机、电视接口装置、电缆电视终端装置、分立的电缆输入选择开关;B级个人计算机和外设、其余的B级数字装置和外设、A级数字装置和外设、外接开关电源及所有其他装置。除FCC另有规定外,上述无意辐射体应在投放市场之前通过FCC的认证或检定。所有电玩具应符合无意辐射体的有关规定,对外界电器设备不能产生有害干扰。
    不同类型装置应按美国的有关标准进行测试,测量接收机应满足CISPR16-1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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