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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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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8 20:3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7年第27号      2007年09月17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国标委工-函[2007]48号),现将该修改单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表1中编号2800“蓄电池,湿的,不泄露的蓄电”,附加如下说明:蓄电池在符合下面两条免除条款时,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1)电池如果能够经受一定条件下的振动试验和压差试验而没有电解液漏出,可以认为电池是不漏的(试验方法参见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2)在温度55℃条件下,密封蓄电池的电解液不会从有裂缝的外壳中流出,而且在包装供运输时对电极作了防短路的保护。
  2、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表1中编号1350,“硫”,附加如下说明:硫磺如做成某种形状(如小球、颗粒、丸状、锭状或薄片),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3、删除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表1中编号2662(即氢醌,也称对苯二酚)的条文。
  以上修改内容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2日批准,自2007年9月1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国家 标准 修订 通知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主要沿海、长江港口港务(管理)局,大连、营口、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广州、湛江、海口、南京、镇江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航集团总公司,华中航运集团公司。
 抄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国危险化学品标准化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交通部科学研究院、水运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工程研究院,部科教司、公路司、海事局。
交通部办公厅                20079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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