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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60335-1 clause 22.36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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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2-23 18:58: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2.36对于非三类的器具,在正常使用中用手连续握持的手柄,其结构应使操作者的手在正常使用时,不可能与金属部件接触,除非金属部件是用双重绝缘或者是加强绝缘与带电部件隔开。

假如是1类设备,与接地的金属接触(假如接地的金属和带电部件为基本绝缘)也不可以?
2#
发表于 2011-12-23 18:58:35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理解是正确的.
3#
发表于 2011-12-23 18:58:41 | 只看该作者
标准已经将的很清楚了,非III类,I类自然也包括在内了,就必须满足22.36的要求.所以是不可以的.
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3 18:58:47 | 只看该作者
刚刚看到一个资料上说,对于长时间与人体接触的器具或者是部件,均要求其为2类结构,比如说电吹风,按摩器等。

向各位求证一下,是这样的吗?
5#
发表于 2011-12-23 18:58:53 | 只看该作者
的确如此,只要是非III类的。
6#
发表于 2011-12-23 18:59:00 | 只看该作者
原文 :
刚刚看到一个资料上说,对于长时间与人体接触的器具或者是部件,均要求其为2类结构,比如说电吹风,按摩器等。

向各位求证一下,是这样的吗?
应该说是对于长时间与人体接触的(固定式)器具或者是部件,均要求其为2类结构……
比方说固定式的按摩器,就可以是1类的。
7#
发表于 2011-12-23 18:59:06 | 只看该作者
一般来讲,主要是把手之类的长时间与人接触的部分,都只接受2类结构。如果是接地金属的话,必须在金属表面再加一层附加绝缘。如跑步机的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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