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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新关于中国塑胶厨具含一级芳香胺和甲醛限量的指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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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5-23 10:5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JRC513日消息,按照欧盟委员会2002/72/EC指令中对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的立法要求,欧盟JRC近日对食品接触类塑料中的化学物质迁移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正和更新,2002/72/EC指令中存在的矛盾也得到了修改,修正后的方法目前已生效。
    新的计算方法引入了一些新的特征:
    ■ 除关注测试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外,还包括与立法限量的浓度进行比较。
    ■ 在新的指令(EU) No 284/2011框架下更关注进口自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区的聚酰胺及三聚氰胺塑料厨房用具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此外,修正后的新计算方法还包含了初级芳香胺和甲醛的特殊计算表格。
   【背景信息】欧盟塑料及其制品食品接触指令
        200281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旨在监管食品接触塑料及其制品的指令2002/72/EC
该指令规定了:
          从包装材料转移至食品中的所有转移物的总限量为60mg/kg10mg/kg/dm3
          芳香族化合物在塑料产品中的用途、用量及其或豁免;
          塑料中的甲醛释放量限值≤15mg/kg
         201111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新的塑料及其制品食品接触指令(EUNo 10/2011。该指令于201151日正式生效并取代80/766/EEC81/432/EEC2002/72/EC及其后续修订指令,该指令的执行过渡期为20121231日至20151231日。
鉴于欧盟RASFF系统统计数据显示:
          原产或来自中国内地及香港的聚酰胺及三聚氰胺塑胶厨具的一级芳香族胺含量和甲醛含量均不符合欧盟食品解除相关指令要求。

  
2011
323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No 284/2011指令。该指令将限制和规范塑料类厨具输入欧盟,新指令将于201171日起正式生效。
指令明确要求对原产自或来自中国内地及香港的聚酰胺及三聚氰胺塑胶厨具进口至欧盟时,进口商必须为每批付运货品向成员国主管当局成交填妥的声明,确认货品符合一级芳香族胺及甲醛释放量规定。
   该声明必须附上相应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聚酰胺厨具
  

分析结果显示,厨具不会释放可检测数量的一级芳香族胺到食品或食品模拟物内;
         一级芳香族胺的检测极限为0.01mg/kg
        (b) 三聚氰胺厨具
        分析结果显示,厨具释放到食品或食品模拟物内的甲醛量不超过15mg/kg
2#
发表于 2011-5-23 11:36:15 | 只看该作者
了解下。。。。。。。。。。。
3#
发表于 2011-5-23 17:45:31 | 只看该作者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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